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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2015年中国传统音乐分题报告

    作者:徐嘉莉 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摘要:

    本篇分题报告梳理了我国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从普查、保护、名录建设、传承、传播、学术研究等方面展开陈述,并指出部分项目生存空间萎缩、在传承与发展过程中往往引起“传统”与“创新”之争等尚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研究者关注和探索的问题。

    一 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综述

    传统音乐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个重要类别,具有丰富的表现形态和文化内涵。如何做好传统音乐的保护工作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2012年,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盛德指出:我国在近十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已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符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保护制度;同时提出了一些命题,探索了一些符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和规律的保护方式和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如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立法保护等。[1]对于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立法保护是主要的保护方式。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已启动了文艺集成志书编撰工作。经过30年的努力,于2009年完成了包括传统音乐在内的“十部文艺集成志书”的全部出版工作。而大量没有入卷的珍贵资料,则通过“中国记忆”文化艺术基础资源数字平台以数据库的形式保存。从2005年起,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并整理、出版了相关成果;浙江等地还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等方法为保护工作探路。同时,在普查基础上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建立了四级名录体系。截至2014年12月,在前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1372项)中,传统音乐类有170项,占各类项目总数的12.39%;而在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464项)中,传统音乐类有52项,占各类项目总数的11.21%。此外,我国有8项传统音乐类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占我国入选项目总数的26.67%。在立法方面,部分地区制定了传统音乐类特定项目的条例,如2010年贵州省出台《黎平县侗族大歌保护办法(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2012年安徽省出台《关于加强巢湖民歌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通过建设展示和传承场所,使传承人有更好的条件传艺授徒,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作用和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利用各类院校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开展传承活动,使不同阶层的民众得到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其中,专业院校是传统音乐活态传承及理论研究的重要阵地,甚至还开展了远程教育的探索。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自2012年起通过设立“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相传,探索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保护方式。在学术研究方面,我国通过设立研究基地和研究机构、举办研讨会、出版研究成果等方式,为进一步加强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工作、发挥社会学术资源优势、探索科学的保护方式方法提供了学术支持。

    需要指出,目前我国在传统音乐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传统音乐项目生存空间萎缩,而在传承与发展的过程中又往往引起“传统”与“创新”的争论。虽然一些地区、机构和个人已进行了一定的积极实践,这些问题还有待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研究者继续探索、研究。

    二 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普查与整理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与文化部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陆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2008年12月,就规范记录、整理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发掘、保护传统音乐等课题,文化部首次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类别的培训班——“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音乐)保护培训班”。来自全国各地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传统音乐研究的180多名专业人员参加了培训。

    2007年,浙江率先制定《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工作方案》;至2013年,共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270余万条,抢救性搜集、征集到民间音乐曲谱和农耕民俗实物、传统手工实物、传统戏剧实物等相关实物53189件。2010年,山西通过四年普查,搜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84583条,其中传统音乐类24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