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项重要理论创新,就是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一时成为热议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国资监管部门到央企、地方国企,再到各类非公有资本,从理论界到市场,都在热烈讨论如何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2014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启动“四项改革”试点,北京、上海、广东、湖北等地公布了当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案,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企业也拿出部分业务板块开展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尝试。作为中国产权交易市场的一名从业者,笔者结合当前的政策和市场形势,以及自身的工作实际,就如何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谈几点看法。
一 如何认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宏观层面来讲,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多元化的经济所有制结构,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合资、合作等各类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性质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交叉渗透、互相融合而形成的多元产权结构的企业。这意味着“混合所有制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股份制经济或以股份制为基础的经济,并且是不同所有制资本共同参股或联合的股份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新提法,而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提出和演化出来的。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混合所有”的概念;1997年的十五大首次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一词;十六大、十七大逐步强化;到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我国公有制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作为新时期我国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
我国目前的这一轮改革,被称为“全面深化改革”,应该说,它是在总结过去35年改革开放成功经验,同时反省积累下来的一系列问题基础上的“第二次改革”。改革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总结过去35年的实践,我国在国企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在积极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由于受制于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这一制度距离完善还很遥远;虽然国家在2005年推出“非公经济36条”,但被学界评价为“基本没有被执行”,还出现了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1]等说法,以至于非公资本对这一次改革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存在不愿混、不敢混的种种顾虑。所以,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经济和非公资本的融合,并不是孤立的市场行为,还需要在思想意识、市场环境、法律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有一整套的制度安排提供支撑。
二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路径
此次全面深化改革有一项重要原则,就是“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为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企改革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也是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路径保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需要中央的顶层设计,出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原则方案和相关细则。2014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四项改革”试点,分别在“中央企业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中央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央企业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职权”“向中央企业派驻纪检组”四个方面进行改革,这一改革试点体现了中央的谨慎,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本轮国企改革的重点方向。作为顶层设计的《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仍在修订,各界都在期待着这两大政策以及相关细则的出台,作为指导和推动微观层面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导向标。
二是各界要淡化公私界限,树立“国民共进”的理念。过去几年,市场上一直在争论“国民进退”的问题。实质上,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谁进谁退应该由市场决定,政府的职能是营造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这也体现出三中全会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所以,要淡化公私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