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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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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社会信任的重构

    作者:杨建华 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分化速度加快。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社会分化度越高,人们的相互依存度也就越高。在一个社会中,角色、功能、职业的分化达到很高程度,也就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迪尔凯姆意义上的“有机团结”。但是,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不稳定期,这个时期的信任结构呈现传统信任作用减弱与现代型信任相对欠缺状态。当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在地平线上拔地而起时,当城市的大街小巷涌动着一波又一波的人流大潮时,人们原本用于寄托情感和价值的时空结构却在城市化的步伐声中渐次消融。高频次的社会流动、短暂性的日常互动、个体化的利益取向,劳动分工在增进财富同时也增加了他人不履行职责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人们普遍而深切地意识到,曾经赋予“立命”意义的精神家园在荒芜,“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仿佛成了现代社会交往中的普遍准则。这时人们很容易丧失明确的信任取向,或者盲目倾向于传统信任,或者干脆什么都不信,导致一些不理智、冲动、投机乃至荒谬的行为发生,社会信任度降低,社会安全受到威胁。

    但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我们的生存和幸福所依赖的那些人的行动却不断增加了匿名性和非人格化,在无数场合,我们必须依靠不知名的“重要的他者”的效率、责任心、好意。这时我们必须求助于信任。我们环境中不熟悉的人不断增多,为应对陌生人,信任变成了必需的资源。同时,为应对风险社会出现的种种弱点,我们也急需要扩大信任的储备。因此,在今天重构社会信任,显得格外迫切与必需。

    重构社会信任,首先要推进社会信任结构的现代转型,也就是要从特殊主义信任、人格信任、价值主义信任转型到普遍主义信任、系统信任以及工具主义与价值主义相统一的信任。社会信任是嵌入社会结构和制度之中的一种功能化的社会机制,当社会结构发生变迁时,社会信任本身的结构和功能也会相应发生变化。特殊主义信任、人格信任、价值主义信任植根于传统文化,与传统社会结构相耦合;而普遍主义信任、系统信任以及工具主义与价值主义相统一的信任则与现代社会结构相吻合。

    特殊主义信任是以血缘性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的,是在较强的依恋关系之内对特殊对象的信任。这种信任的特点是以特殊的私人关系、情感为依据,只信赖和自己有私人关系的他人,不信任外人。普遍主义信任则是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根据有关人性的基本观念信仰所确定的、在较强的依恋关系之外的对一般性他人的信任。其特点是以共同信仰和法律、契约为依据,是人们由于对一些有关人性、人际交往等的观点信念持赞成态度而对一般性客体给予的信任,引导人们走出熟悉的关系圈,想办法应对圈外的不确定性,与“外人”进行沟通、合作。

    人格信任是一种“熟人”信任,是基于熟人之间当面的承诺,以个人人品、道德和私人关系为基础,根据对他人可信程度的理性考察和与他人之间情感联系而产生的信任。人格信任的依据是了解熟人根底,交往是重复性而非一过性的,一般不会轻易发生欺骗行为(尽管现在也有了“杀熟”现象),亲族、同乡、同学中的信任都属于人格信任。系统信任是社会制度的产物,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现象。人们之所以守信,是因为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约,不敢做出背信弃义的行为,之所以信任他人,是因为相信这些社会机制的有效性。系统信任不依赖于人们之间的熟悉程度或者交往时间的长短,而是以正式的、合法的契约和社会规章制度为载体的新型信任模式。它依靠的不是契约、法律、制度的某一条款、某一部分,而是对整个法制系统和制度系统的基本精神的信任。

    价值主义信任是对“相互作用的另一方履行其信用义务和责任”的期望,工具主义信任则是“对同我们一道处于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之中的那些人的有技术能力的角色行为的期望”[1]。价值主义信任的特点是对角色承担者个人人品、信誉的肯定,往往发生在彼此熟悉的主体之间,因此融入了一定的感情色彩,而非纯功利性。工具主义信任则是诉诸相关法规对社会角色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和限制,以及社会角色承担者本人的能力水准。信任关系的主体可以是相识的,也可以是彼此陌生的,主体之间的交往主要源于各自的需求,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