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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行政长官选制修订与选举实践分析——以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为中心
    ——以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为中心

    作者:娄胜华 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摘要:

    按照2012年新修订的行政长官选制,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于2014年顺利完成。此次选举是在选委扩容、界别分组调整、投票人数增加的基础上进行的。与上届选举相比,此次选举因应社会环境与社会诉求的变化,在参选政纲与竞选宣传方面都有所不同,尤其强化了候选人与社会的互动,以及注意利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宣传。但是,“一人参选”的格局却得以延续,而选委选举的竞争性也未见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因此,从选举实践反观选制效果,可以说选制修订成效是有限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选制。在选委选举上,要继续降低选委提名门槛。在行政长官选举上,需要以增强选举竞争性来促进当选者的认受性,改变多届“一人参选”的局面。同时,在非选制影响方面,需要调整施政方向,重视民生改善与管治结构革新。

    Abstract:

    The 4th Chief Executive election has been completedin 2014 according to the amendment of its election law in 2012. The election was held on the basis of the expansion of the number of members of the Electoral College,the adjustment of sectors and the increase of the number of voters. In comparison with the last election in 2009,this election was different in terms of the content of the manifesto and the campaign,which responded to the changes in the context and demands within the community. The interaction of the candidate with the community,and the use of modern network technology were reinforced. However,the one-man candidacy remained and the level of competition among candidates into the Electoral College did not elevate significantly. It can therefore be said that the amendment to the election law is of limited effectiveness,and that further improvement is necessary. For the election of members of the Electoral College,the nomination threshold should further be lowered. For the Chief Executive election itself,the “one-man candidacy” should be changed by enhancing competition in order to reinforce the legitimacy of the elected. In the meantime,adjustments to policies to improve the livelihood of the population and to innovate the structure of governance are also necessary.

    2014年8月31日,澳门特区举行了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此次选举是依据2012年新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制度进行的。从检验与判断制度发展成效的角度看,2014年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实践无疑是对2012年选制修订的一次检验。实际上,通过观察与分析2014年选举实践及其结果,非但可以验证2012年选举法律修订的成效,为未来完善行政长官选举制度提供经验性依据,而且还能够观察特区政府的施政得失与民意走向。

    一 2012年行政长官选制修订的议程与内容

    自澳门特区成立以来,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经历了从创设到修订的过程。200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均简称《澳门基本法》)及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规定,澳门特区颁布了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连同之前通过的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为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构筑起制度性框架。此后,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经历了两次修订,即2008年修订与2012年修订[1]。两次修订在程序、范围、内容、重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2008年修订是由澳门特区主导的,修订程序是在澳门内部完成的。此次修订并未涉及选制调整等问题,属于技术性修订。与2008年修订相比,2012年修订,无论是内容还是程序都更为重要而复杂,因此,此次对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的修订与立法会选举制度修订一起成为澳门特区成立后首次由中央决定、澳门各界参与的澳门政制发展。

    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的修订,在议程设置上,实行“两轮咨询、分步立法”。“两轮咨询”是指就与修订相关的议题进行了两次咨询,第一轮咨询的核心议题是修订与否,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订;第二轮咨询的议题则是如何修订,即有关修订具体内容的讨论,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增加与各界别或界别分组选委名额的分配与调整等。“分步立法”指的是,此次修订涉及《澳门基本法》两个附件[2]的修改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程序,所以,必须依照基本法所设定的程序,分两个部分按不同步骤进行修订。第一部分是由中央政府主导的经过“五部曲”完成的《澳门基本法》附件的修订。具体包括:第一步,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修改的报告;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是否修改做出决定;第三步,澳门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正案(草案),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正案(草案);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修正案(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其中,关键环节是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可以修改的决定,否则,无从启动修订的后续议程。

    如果说修法的第一部分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那么,修法的第二部分是在澳门本地进行的,属本地立法阶段,是由澳门特区政府与立法会共同完成的。不过,在议程上,只有当第一部分修法程序完成后,才能启动第二部分本地修订程序。也就是说,第一部分《澳门基本法》两个附件修订的完成为第二部分本地立法提供了宪制基础。虽然两个部分的修法是分阶段进行的,却又并非完全独立或隔绝的,事实上,第二部分本地立法直接采用了第一部分修法咨询的成果,即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的相关条文时直接采用了第一部分修法咨询时收集的意见,而非再一次向社会就修订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咨询,由此,节省时间与资源,从而提高了立法效率。

    经过上述程序,2012年8月29日澳门特区立法会通过第11/2012号法律《修改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9月3日获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新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法》正式生效。至此,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的修订宣告完成。

    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法律制度修订的核心内容是增加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及选委界别或界别分组之名额分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新增100名选委,由原来的300人增加到400人;

    (2)调整选委界别或界别分组的名额分配,具体见表1;

    表1 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数量与各界别名额分配的变动

    (3)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所需最低选委人数,虽仍然维持在全部选委六分之一的比例,而绝对数却有所增加,即由原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