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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家庭暴力现状及反家庭暴力立法探讨

    作者:蔡巧玉 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摘要:

    近年深圳连续发生恶性家庭暴力事件,有的甚至完全超越道德底线。家庭暴力既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已经成为破坏家庭和社会稳定、影响深圳文明进步发展的社会因素。因此,有必要为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社会保障。

    家庭暴力既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也是深圳文明进步中不和谐的因素。它不仅给亲人造成伤害,导致家庭解体,还可能诱发犯罪,危害社会。因此,有必要为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社会保障。2014年6月,深圳市人大已将《反家庭暴力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努力为消除家庭暴力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 深圳市家庭暴力的现状

    为深入了解深圳家庭暴力的状况,2012年、2014年深圳市妇联开展了专项调研,结果显示,深圳家庭暴力有以下特点。

    (一)家庭暴力现象比较普遍

    2014年深圳市妇联与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合作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被访者中44.5%的家庭没有出现过暴力现象,由此推断,可能55.5%的家庭曾经出现过暴力行为。问卷调查还显示,被访者对配偶的肢体暴力以推搡、用力抓、用脚踢对方,以及拉扯对方、向对方丢东西等几种方式为主。

    (二)恶性家庭暴力个案频发

    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分析,受害者多为妇女,且多发生在深圳非户籍家庭,施暴形式多样。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则棍棒相加、持刀残害,造成受害者肉体和精神双重伤害。2012~2013年,深圳市先后发生34起类似的恶性事件,件件骇人听闻、令人发指。“母亲打死8岁女儿焚尸”“丈夫浇汽油烧妻子”“父亲用皮带打死儿子”等案件,手段极为残忍,影响极为恶劣,或死或重伤,酿成无可挽回的人间悲剧。

    (三)施暴者人群既集中又分散

    施暴者多在28~50岁,其中85.8%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而在夫妻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占93.9%。施暴者多为低收入者,大多居住在出租屋,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施暴者是大学本科学历的。从职业分布看,以农民工居多,其次是个体经营者,也有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四)引发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具有多面性

    引发家庭暴力的导火线主要有五类:一是夫有外遇,以暴力迫妻离婚;二是重男轻女,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三是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四是收入低、压力大,殴妻发泄;五是多疑、自私,以暴泄愤。

    (五)针对老年人及儿童的家庭暴力不容忽视

    调查显示,近6%的老人之间存在嘲讽、侮辱、威胁、殴打等暴力行为。4%~5%的家庭存在子女及其他成员对老人施暴现象。近两成的被访者及其配偶对孩子有过家暴行为,其他家庭成员对孩子进行过家暴行为的比例也在5%左右。曾经有一个满身伤痕的小学生来到反家暴组织求助,称父亲对其管教十分严厉,贪玩、逃课、考试成绩不好都会把他吊起来暴打,一吊就是两个多钟头,母亲对他也很失望,并不对此加以制止,吓得他连家都不敢回。

    (六)性暴力问题凸显

    4%~10%的配偶之间存在不同形式的性暴力,一年发生的次数多在1~2次。其中,以不理会对方戴安全套的要求,以及以非武力方式强制对方与其发生性行为两种方式为主。但仍然有4%~5%的配偶以威胁或武力方式强迫对方与其发生性行为。2013年,周女士因拒绝与丈夫发生性关系,被丈夫用刀挑断手脚筋事件被媒体报道,让市民震惊。

    二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遏制家庭暴力在全社会基本达成共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的反家庭暴力立场,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职责。2013年1月1日,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对加强公权干预做了具体的规定,成为深圳反家庭暴力有力的法律武器。但由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亟须解决。

    (一)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对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规定,但过于笼统,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认定难、执行难、处罚难、起诉难等问题。《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作为我国内地第一部性别平等法规,明确了预防和制定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措施。如赋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以此防止轻微伤家庭暴力的发生;赋予受害人申请庇护权以及向民政、公安、妇联等部门申请临时庇护的权利等。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执法主体——深圳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仍未成立、相关部门的配套措施依然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