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
2014年深圳率先在全国拉开司法改革的帷幕,6月底基本完成对全市所有具有法官资格人员的岗位选择等相关工作,7月全新的扁平化的审判工作团队基本组建完成,12月底全市检察机关完成人员分流工作。深圳司法改革迈出一大步,为全省乃至全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起到了先行探路的效果。但是,这只是司法改革工作的起步,许多具体配套制度还在研究制定中,已经实行的司法改革措施有些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 深圳司法改革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方面
(一)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仍需深化
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并未彻底消除法官、检察官管理的行政化痕迹,存在以原行政级别确定法官、检察官职级,以官员人数设定高级法官职数的现象。改革理念上,强调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和薪级工资制度,强调法官、检察官作为单独职务序列与普通公务员的区别,以及适当解决法官、检察官待遇过低问题。但在改革的具体方案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身份转换过程中,以行政级别确定法官、检察官职级,以官员人数设定高级法官职数,以及在法官、检察官与公务员岗位交流中确定职务的规定都表明,这一次改革主要按行政级别确定身份待遇。当然,在改革初期,这种方式有利于人员平稳过渡、改革顺利推进。但在改革之后,新晋法官、检察官的遴选,法官、检察官职级的晋升等,如果仍按现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在法官、检察官这一序列内部很可能会形成新的科层制度,但实际上还是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只是待遇稍微高于普通公务员罢了。
(二)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是审判权独立性不足。各种监督干预过多过滥,政法委对案件的协调,制约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个别领导干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过问案件等都会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还存在媒体审判、媒体监督缺乏规范的问题,媒体在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过程中,有时过多的评判,甚至会引发非理性舆论,影响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司法系统行政化仍较严重,上下级法院过度强化监督管理,考核、问责,强化请示、汇报等制度,使下级法院审判独立性受到影响。二是司法审判权的功能定位严重失衡。目前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过分强调化解矛盾的功能,导致调、判关系错位,过分强调调解,忽视裁判的功能,导致裁判的引导作用、规范作用弱化,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更加淡化。此外,近些年的涉诉信访政策完全打破了程序、规则、证据时限,一审、二审、再审、上访,没完没了,对审级制度,两审终审,裁判的终局性、稳定性都是极大的冲击。案件之所以出现“翻烧饼”现象,是由于没有原则,没有标准,使得法官不知道该如何办案,甚至还提出以当事人满意为办案标准,导致司法审判权运行困难重重。
(三)检察权运行机制有待改革
目前检察权与审判权一样存在独立性不足问题,各种监督干预过多过滥现象同样存在,而且检察机关的工作链条长,从侦查、批捕、起诉到案件审理,直至刑罚执行和管理的监督,各环节都可能面临干预,在职权履行中往往困扰不断。在行政化方面,检察机关也是内部实行科层管理,影响了检察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化。检察机关在运行机制方面,还存在监督作用发挥不足问题,总体上,对审判的监督作用发挥较好,但对立案和侦查的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管理的监督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四)司法工作功能有待进一步回归
一段时间来,人们对司法的认识较为模糊,甚至存在错误,政府期待司法在化解矛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这种期待超越了司法的本来功能,导致司法的裁判规制功能弱化,影响了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当前的司法改革对这一点认识还不充分。
二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司法改革要以重建司法公信为出发点
当前我国司法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司法公信力,司法不受信任,没有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很多人遇纠纷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有的选择上访,试图通过行政方式解决;有的选择暴力,以非理性方式解决;有的虽然选择了司法途径解决,但对司法自始至终抱怀疑态度;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也大有所在。由于司法缺乏公信力,社会没有一个统一的矛盾纠纷最终解决机制,社会危机潜伏各处,随时爆发。因此,要从重建司法公信出发,通过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