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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的总结和展望(2013~2014)

    作者:霍志辉 赵旭东 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摘要:首先,中国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仍处于初步摸索阶段,在试点过程中也出现几点值得关注的问题:试点范围和发行规模仍然有限;部分地方债发行利率明显低于同期国债利率,存在非市场因素干扰;各个地政府信息披露程度和口径大小不一致,信息披露仍需加强;部分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弱、偿债保障能力较差的试点地区也获得AAA级别,受到市场的质疑。其次,2014年5月22日,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继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券改革,开创了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新纪元。最后,总体来看,此次地方债试点工作开启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债序幕,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和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由于制度尚未完善,在此次试点工作中,在政府信息披露、发行环节均出现一些非市场化因素。从国内经验看,一个债券品种发行初期总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出现上述问题也符合事物发展规律。

    截至2014年9月15日,10个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地区已经有9个地区完成试点工作,整体上此次试点工作比较成功。此次自发自还地方债试点地区信息披露程度有所加强,发行利率接近国债利率,为3.75%~4.29%,远低于城投债和非标产品的融资成本;债务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普通公路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或替换旧债务;各地方债偿债资金均纳入财政预算,偿还保障程度高,并且获得评级机构AAA级别。从各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来看,在评价地方政府信用风险时主要关注宏观经济,财政体制,地区经济规模及结构、未来增长动力,财政收支状况和稳定性,债务规模、结构及偿债指标,政府治理水平,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

    中国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仍处于初步摸索阶段,在试点过程中也出现几点值得关注的问题:试点范围和发行规模仍然有限;部分地方债发行利率明显低于同期国债利率,存在非市场因素干扰;各个地政府信息披露程度和口径大小不一致,信息披露仍需加强;部分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弱、偿债保障能力较差的试点地区也获得AAA级别,受到市场的质疑。

    基于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未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通过增加债券品种、主体、规模、二级市场流动性、地方债估值体系、隔离机制等措施推动建立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利率形成机制;其次建立地方债信息披露制度,形成地方政府信息披露硬约束,加强信息披露程度;再次通过建立发行人评价和反馈机制加强对发行人的监管,减少发债过程中的非市场化因素;最后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地方债评级透明度和评级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我们预计2015年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将对省级行政单位扩大范围,甚至全面放开,并可能推出不同品种的地方政府债券(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国际经济危机发生后,为了应对宏观经济衰退,我国推出了“4万亿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计划,中国经济进入了快速加杠杆时期。作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近5年来政府部门及相关实体财务杠杆率快速上升,已经积累了庞大的政府性债务。由于旧的预算法限制政府直接举债和分税制导致地方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各地纷纷成立融资平台承担为地方基建筹措资金的功能。但是基于政府信用背书和投资计划政府指令色彩浓重,融资平台债务软约束特征明显,对债务融资成本不敏感,导致其融资成本较高。在政府性债务风险不断积聚和融资成本高企的背景下,国家多次出台政策约束融资平台融资,要求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发债模式自2009年开始经历了“代发代还”、试点省市“自发代还”和“自发自还”三个阶段,发债规模也从最初的2000亿元增加至2014年的4000亿元。“代发代还”和“自发代还”模式下,由财政部代为还本付息,实质拥有国家信用背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

    2014年5月22日,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继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券改革,开创了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新纪元,与原来的模式相比较,在自发自还、债券期限延长、开展信用评级、信息披露、试点单位数量等方面实现了突破:首先,自发自还说明试点地方政府债券以地方政府信用资质为基础由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和偿还;其次,地方政府债券期限拉长,由以前的3年、5年、7年拉长至5年、7年和10年;再次,首次要求对政府债券评级,要求公开披露经济、财政和债务数据。

    此次自发自还地方债试点地区信息披露程度有所加强,发行利率接近国债利率,债务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或替换原有债务,偿债资金均纳入财政预算,偿还保障程度高,均获得评级机构AAA级别。

    2014年试点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的地区包括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江西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涵盖了东、中、西部地区,预计发行总额1092亿元。自2014年6月23日广东省成功发行第一单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除深圳外,截至2014年9月15日,已经有9个省(区、市)完成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具体见表1)。

    表1 截至2014年9月已完成自发自还政府债券发行的地区

    从发行利率来看,《办法》中要求“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