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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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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管理创新理念下的江苏法治
    ——2011年江苏法治建设状况与2012年形势展望

    作者:严海良 倪斐 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摘要:回顾2011年江苏法治建设,在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指引下,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改革、法治文化、法治惠民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2012年是江苏“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推进落实年”,社会管理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廉洁司法、法治文化与法治惠民工程将更加落到实处,为江苏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全面的法治保障。

    建设法治江苏,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江苏的具体实践,是江苏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自2004年江苏省委颁布实施《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以来,江苏便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依法执政的理念不断增强,执法行为日趋规范,公众法治意识日益提升,县域法治化进程明显加快,人民群众通过法治惠民工程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保障和促进了江苏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取得这些成效的主要经验之一就是严格按照中央对地方法治建设的统一要求,将江苏法治建设与地方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融入全省发展大局。2011年4月21日,江苏省将“努力率先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纳入“两个率先”总体规划,并确定为今后一段时期的总体工作目标。围绕这一总体目标,2011年的江苏法治建设在社会管理制度保障、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方面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本报告总结了2011年江苏省在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改革、法治文化、法治惠民等方面的法治建设情况,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指导下的江苏法治建设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展望了2012年的江苏法治建设形势。

    一 2011年江苏法治建设进展

    (一)地方立法

    2011年,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省委提出的“两个率先”的总体目标,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在转变立法重点、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以及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1.突出社会领域立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民生改善

    2011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而精”的立法原则,全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0件,修改20件,批准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四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37件,其中社会领域立法包括《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南京市消防条例》《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和《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涉及千百万农民切身利益。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是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普惠于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总结了江苏省新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实践经验,明确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则,规定了参加人的范围、权利和义务,建立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强化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病有所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以及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使江苏各级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有法可依,对于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激发、调动和保护职工创业创新创优的热情,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从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经营,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经营、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突出了源头治理的立法思路,旨在为食品安全筑牢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防线。《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颁布必将有力地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法监管,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

    2.重视公众参与立法,提升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2011年江苏地方立法工作中,江苏人大及其常委会着眼于提高立法质量,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民主立法方面,江苏人大及常委会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使制定的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坚持开门立法,把扩大公众参与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