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这一大的背景之下,按照实现江苏“两个率先”的精神,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江苏地方立法工作在2011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苏州市、徐州市2011年共制定通过了26项地方性法规,修改(包括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改)了16项地方性法规,完成了2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各级具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积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着力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多项实施办法、规定。
一 2011年江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一)高度重视民生立法
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1年江苏省人大和无锡市人大分别制定了《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这两个条例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保障食品安全成为百姓尤为关注的民生大事。《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经营、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该条例进一步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突出规定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的保障制度,规范了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强了农产品生产安全保障,完善了农产品经营安全制度。该条例在全国较早地确立了“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和“农产品召回”等制度。条例还对违规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予以禁止,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对蔬菜基地划定和建设、蔬菜基地生产和经营、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该条例对保障蔬菜质量安全、促进蔬菜生产和经营稳定发展起到了制度保障的作用。
2.加强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
2011年江苏省人大制定通过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这两个条例对推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是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在制度上保障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全省农村,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普惠于广大农民群众。《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总结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实践经验,明确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则,规定了参加人的范围、权利和义务,建立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强化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江苏省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老年人权益保障和老年事业发展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该条例明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主体,确立了政府、家庭、社会在老年人权益和福利保障方面的职责,有利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工资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无锡市人大制定了《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该条例从协商内容、协商代表、协商程序、行业性和区域性协商、协商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条例着力解决目前工资协商中存在的“不敢谈”“不愿谈”“不会谈”“谈不成”“谈成了不执行”等现实问题。作为全国第一部有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无疑会对立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在学术研究中也将成为值得参考的范例。
3.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011年南京市人大和徐州市人大分别制定了《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和《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近年来,电梯运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何保障电梯运行安全成为百姓关心的问题。两个条例对电梯的制造和销售、电梯的使用和日常的维护保养、电梯检验检测、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对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电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