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面对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特点、新变化,江苏全省上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刻践行科学发展,紧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突出又好又快,全力做好稳增长、转方式、抓创新、控物价、惠民生、促和谐各项工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良好,继续保持了“运行平稳、质量提升、效益较好、民生改善、转型加快”的发展态势,实现了“十二五”发展良好开局,巩固和发展了科学发展的好势头、和谐稳定的好局面。
在经济建设取得良好成绩的同时,我省的法治政府建设也取得重要进展。2010年8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举措。同日,罗志军书记《在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为此,根据国务院部署,江苏全省上下结合实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重点,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依法办事水平,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保障。2011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坚持把依法行政放在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二是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三是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四是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五是不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六是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总体而言,经过一年来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全省依法行政水平大幅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取得良好成效。行政复议工作作为化解行政争议、调处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 行政复议制度简述
进一步加强监督行政权力运行、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则是政府系统内部一项重要的层级监督制度,也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定机制。作为政府系统内部专门化解行政争议的准司法机制,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应对日益增多的矛盾纠纷的必然产物。不可否认,行政复议起源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初期。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并形成了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模式、以法德为代表的欧陆模式与以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东亚模式。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内容不同、模式有异,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管理越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就越健全。可以说,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系和社会管理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随着中国法制的曲折历程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道路。大致来看,可以把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分为四个时期。
1.初创时期
据考查,新中国第一个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法规是1950年政务院(即后来改名的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该《办法》第6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这里的“复核处理”,实际上就是行政复议。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雏形。随后,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断扩大。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和《印花税暂行条例》,首次使用“复议”一词。50年代中后期,行政复议制度得到初步发展,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这一时期,行政复议制度的突出特点是,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当时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2.停滞时期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受极“左”思想的干扰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