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
2011年是政法系统开展“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第二年,江苏法院将该年确定为“涉诉矛盾纠纷集中化解工作深化年”。全省各级法院紧紧围绕“深化年”的工作要求,按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全力提升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成效,公正高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在深化作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重要手段的调解(和解、协调)工作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质量和效果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 调解工作成效稳步提升
调解与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2011年,江苏法院系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调解工作原则和“全程、全员、全面”的调解工作要求,将调解(和解、协调)工作(以下统称调解工作)放在法院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优先手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诉前调解
所谓诉前调解,是指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在立案前或者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纠纷。在这一阶段开展调解的主体主要是附设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室及存在于社会上的相关调解组织。2011年,全省法院开展诉前调解的案件数量达到294895件,同比增长120.48%,调解成功250813件,同比增长104.88%,诉前调解成功率85.05%,诉前调解成功案件数与民事一审诉讼案件收案数比为53.13%。其中,基层法院开展诉前调解的案件数量为293979件,调解成功249996件,诉前调解成功率为85.04%,诉前调解成功案件数与民事一审诉讼案件收案数比为55.16%。[1]
2.民事案件
2011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包括传统民事案件、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652826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的案件为465661件,调解撤诉率为71.33%,比2010年的67.01%上升了4.32个百分点。
省法院。省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064件,调解撤诉率为30.85%,比2010年上升6.14个百分点。其中,民事案件调解率为19.04%,同比上升4.34个百分点;撤诉率为11.80%,同比上升1.8个百分点;再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53.89%,同比上升了35.17个百分点。在调解撤诉率总体呈现上升态势的同时,部分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也有所下降,反映出案件审理难度较之以往有大幅度提高,省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压力进一步增大。如一审案件调解率为16.67%,同比下降1.75个百分点;二审案件调解率为11.18%,同比下降2.5个百分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解撤诉率为16%,同比下降7.6个百分点。
中级法院。全省各中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43106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19915件,调解撤诉率为46.20%,比2010年上升了3.11个百分点。具体到各个中院,调解撤诉率超过50%的仅有南京中院,为52.76%;淮安、扬州、盐城、南通、徐州、无锡、镇江、苏州、泰州、常州、宿迁中院介于40%和50%之间,连云港中院的调解撤诉率仅为38.29%,未达到40%,比全省中级法院调解撤诉率平均值46.20%低7.91个百分点。
基层法院。全省109个基层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609412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445480件,调解撤诉率为73.10%,比2010年上升了4.14个百分点。以地区为单位,全省各地区基层法院的平均调解撤诉率均超过了60%,其中八个地区超过了70%,最高的是南通地区,基层法院的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79.39%。
表1 江苏法院2011年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汇总表
3.人民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
2011年,江苏全省274个人民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223011件,审结230162件。[2]在审结的案件中,调解结案120368件,撤诉结案56180件,调解撤诉率为76.71%。
4.一审行政案件
2011年,全省法院审结一、二审行政案件7163件,其中,经过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工作,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的有4092件,行政案件撤诉率为57.12%。其中,审结一审行政案件5606件,撤诉率为70.75%,比2010年上升了12.97个百分点。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的撤诉率为71.80%,同比上升了11.35个百分点。徐州鼓楼、徐州贾汪、苏州相城、苏州吴中、高邮、金湖等6家基层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达到100%。
5.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011年,全省基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撤诉案件数为2239件,调解撤诉率为81.5%。
二 调解指导思想更加清晰
2011年,江苏全省法院进一步强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调解工作理念,并将其运用到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