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5月 |
如果将比较法定义为在不同法律制度——主要是国内法律制度——的原则、规则和机制之间的比较,那么比较法作为一种法学方法和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紧密联系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国际法与比较法的关系的详细分析,超出本文的范围之外,此处仅需提出两个例证,就足以说明比较法对国际法的重要性以及两者的紧密联系。一个例证是,目前公认一般法律原则是除了条约和习惯之外国际法的另一重要渊源,指的是“各国国内法律体系所一般接受的原则”
然而,国际法的诸多领域与比较法的联系程度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人权法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这是因为,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中,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具有最紧密的联系,比较法不可避免地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以至于有人提出,国际人权法是比较法与国际法的一种融合。
一 国际人权法是国内法的国际化
从历史渊源上看,人权最早出现在国内法特别是宪法中,而非直接在国际层次上规定。最早比较成型地出现在国内法中的人权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就以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为其序言,此后的法国宪法则将这些权利规定在正文中;同样也是在1791年,美国宪法生效两年之后,增加了被称为“权利法案”的10条修正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尽管提出得比较晚,但也是首先规定在国内宪法中,例如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1918年的苏联宪法和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
而从法律关系上看,人权主要涉及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的问题。因此,国际人权法与国际法的绝大部分内容不同,它主要调整的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各个国家与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个人享有有关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习惯国际法承认的人权,国家则负有承认、尊重、保障、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的义务。
二 国际人权法形成中的比较法
国际人权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国内人权法律规范的国际化,需要借鉴国内法。但是,这种借鉴不可能仅仅是对某一个或某一些或某一类国家的国内法的借鉴,而应该也的确是对数量众多的国家的国内法的借鉴。由于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人权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这种借鉴的过程实际上就必不可免的是一种比较的过程。这种比较法的方法清楚地体现在国际人权法律规范的形成过程中,无论是国际人权条约的制定,还是习惯国际人权规则的形成以及有关人权的一般法律原则的确认。
如同任何国际条约一样,国际人权条约也是由许多国家共同制定的,而非由任何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实体创制并强加给国家的。在谈判和起草国际人权条约的过程中,每个参与的国家都会从本国的法律制度、规则和观念出发,提出认为应规定在国际法中的权利规则。由于国家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最后形成的约文必然是参与的所有国家或至少是大部分国家都接受的,或者更具体地说,是从其国内人权法律制度而言加以接受的。为了保证这一点,在人权条约的起草过程中,甚至需要对其中的每一条款、每一用语进行一国一票的表决。因此,国际人权条约的制定过程,从客观角度而言,就是一种在参与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之间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