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5月 |
由于现代国际法起源于欧洲及其他历史原因,欧美在国际法的立法方面一直处在主导地位,中国在国际立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很久以来并不显著。但是,随着综合国力的提高,中国在国际立法活动中的影响力也逐渐增强。本文拟从中国与国际法的历史演进、中国参与或发起的主要国际立法活动、中国在国际立法问题上的原则立场等方面探讨中国与国际立法问题,以便从中得出有益的结论。
一 中国与国际法的历史演进
至少在中国古代的春秋战国时期,从各诸侯国的外交和战争行为来看,已有一些类似现代国际法的行为规则。
在近代,至少从1689年与俄罗斯缔结《尼布楚条约》开始,中国逐渐了解到西方的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从1789年英国使节马戛尔尼来华期间中国朝野的言行来看,中国对西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知之甚少。1839年林则徐广州禁烟时试图利用国际法维护中国权益但根本没有得到英国回应。深受鸦片贸易之害的中国在鸦片战争中失败。从1842年的《南京条约》开始,帝国主义列强强迫中国接受了一系列的割地赔款、接受领事裁判权和租界等损害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1864年国际法被全面介绍到中国。西方列强以中国不是“文明”国家为由,在对华关系上把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内容排除在外,基本上是利用国际法维护不平等条约。那时,中国没有力量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的主权和正当权益,国际法对中国的主要作用或影响就是维护不平等条约的实施。这对中国对西方列强乃至它们所主张的国际法的态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辛亥革命以后,特别是“五四”爱国运动之后,中国开始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艰难历程。1941年中国对日宣战之后,废除了中日之间的所有不平等条约。1943年,中国与若干西方国家缔结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条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的“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的规定,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意义上彻底废除了不平等条约。在继1997年和1999年收回香港和澳门之后,也消除了大部分不平等条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之后,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中国对国际法的态度与旧中国有所不同。首先,中国接受、遵守和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遵守条约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等国际法制度。其次,中国坚持国际法向和平、民主、正义的方向发展,不承认侵略性的以权利为依据的干涉、在合法外衣掩饰下的领土兼并那样的所谓国际法的制度。最后,中国不断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例如,中国发起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的具体制度方面,如承认、国籍、条约、使节权、和平协商等方面有新的创造或丰富了相关的国际实践。
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的历史演进过程,一方面,可以说是一个欧洲国际法全球化的过程;从另一方面来讲,也是中国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是从中国与周边的区域性国家关系到全球性国家关系的过程,也已经是或应当是中国的和平文化的全球化过程,与西方文化或其他文化相交融的过程。
二 中国参与和发起的主要国际立法活动及其贡献
(一)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和1919年巴黎和会
中国参与国际立法活动,至少可以追溯到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中国派出了三人代表团。虽然仅仅是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的程序所需费用方面提出了点滴建议,但也有重要意义。这毕竟是中国在面临被瓜分的严重危机的年代参与了国际立法活动。
在缔结巴黎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