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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妇女儿童权益法治保护状况

    作者:祁昕 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摘要:对妇女儿童权益进行特别保护,是保障人权的基本需要和具体表现。江苏作为经济较发达的省份,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诸多积极措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问题同样不可回避,如家庭暴力、性骚扰问题,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困境等,为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等方式来逐步消除上述问题。

    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推进,男女平等、儿童权益优先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我国妇女儿童的地位不断提高,妇女儿童的各项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和落实。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妇女儿童的权利保护意识仍然十分薄弱,妇女儿童权利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妇女儿童权利保护面临的困境不仅有来自传统的问题,更有现代化背景下的困惑。江苏作为我国经济较发达的省份,近年来,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诸多积极措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问题同样不可回避。在过去的一年,我省妇女儿童权益的法治保护不仅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而且还呈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研究分析江苏妇女儿童权利的法治保护状况,对于提高或改善我省妇女儿童的地位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为了深入了解江苏各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实际情况,总结各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实践中的经验,以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法治保护”调研组成员利用江苏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江苏省省妇联权益部、江苏省高级法院等平台,对江苏省内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状况进行了调研。此次调研主要采用文献收集、随机访谈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1],辅以案例和问卷调查,为我们全面、客观了解我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情况打下了基础,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提供了帮助。

    一 妇女儿童权益法治保护的意义和价值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特别重视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不仅《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的法律对妇女、儿童的权利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而且各地职能部门也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做了诸多积极有益的工作。关注妇女儿童权益的法治保护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1.对妇女权利进行特别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保障人权的具体表现,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落实和实施。社会主义制度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中国几千年形成的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旧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仅要规定男女平等,还要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唯有如此,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妇女解放,发挥她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中的“半边天”作用。

    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为了充分保护妇女权益,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各方面的权利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此外,在《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劳动法》等许多法律中也对妇女的权益作了各种保护性规定。比如《劳动法》规定:妇女同男子同工同酬,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劳动法禁止其从事的劳动;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等等。对有犯罪嫌疑的妇女,在一定情况下,也给予特殊保护。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和哺乳婴儿的妇女,不适用逮捕。

    从某种意义上说,妇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如何,直接关系到该国的文明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准。

    2.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特别保护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关涉家庭的和谐美满与幸福,更关涉国家强盛和民族的振兴。因此,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不仅是每个家庭的责任,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责任。

    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十分重视,不仅《宪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条款,而且还制定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性法律来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此外,在《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刑法》等法律中也对未成年儿童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