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江苏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以盐城、南通、南京三地为样本
    ——以盐城、南通、南京三地为样本

    作者:蔡道通 刘涛 张蓉 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摘要:为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在江苏省实施的具体情况,南京师范大学启动了社区矫正工作调研,实地走访盐城、南通、南京三地社区矫正机关,通过发放问卷和进行访谈,实地观察江苏社区矫正工作。基于调研结果,本文对江苏社区矫正在上述三地的实施情况作了初步、简要的分析,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点评,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在社区中对服刑人员执行刑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改善现有刑事法律机制效益、构建高效合理预防犯罪体系的关键步骤。在我国,作为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一 调研意义和调研目标

    江苏地处中国东部沿海,位于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区域,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领先省份之一。江苏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均有许多独特的优势,也有意愿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江苏列为全国首批试点省市。2003年10月14日,经省委领导同意,江苏省委办公厅转发《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提出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试点安排等,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江苏社区矫正经历了有限试点(2003年7月~2004年12月)、全面试点(2005年1~12月)和深化试点(2006年1月至今)三个阶段。截至2010年底,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31849人,按期解矫87365人,重新犯罪率仅为0.8‰。全省共建立社区矫正就业基地679个,开展技能培训7.6万人次,安排困难补助548.3万元,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率超过90%。[2]江苏社区矫正工作在试点的8年时间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积极进行了创新:①引进矫正前评估制度,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管理的意识,建立了法院与基层司法所工作的联系和互动;②坚持以制度化规范试点工作、以规范化突进试点工作,制定了包括《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江苏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③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制度,对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和重新犯罪可能性进行科学量化,准确地分析其重新犯罪的风险大小以及程度,为实施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依据;④大力推行新型载体建设,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成效,在调查研究、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立足江苏实际,整合区域资源,实现集约管理,打造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促进专业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机构的形成。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江苏社区矫正工作也面临许多挑战和亟须解决的问题。①工作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根据课题组对2006~2010年的数据统计分析,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数量以年均17.89%的比例在增长,监管难度和压力逐渐增大,教育矫正的任务异常艰巨。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全省3613名有执法资格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中,相对固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仅有1219名,这是与现阶段面临的艰巨任务不适应的。②尽管江苏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已经8年,但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配套政策还没有真正形成。③教育矫正方法不够丰富。从江苏各地的教育矫正方式看,目前一般采用思想汇报、法制教育、心理帮助、公益劳动等方式来矫正罪犯的人格和习惯,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比较单一,而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个人心理特征等情况又千差万别,矫正方法就显得针对性不强。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社会治理措施,与整体社会结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氛围、社会动员程度等密切相关。从造成社区矫正实施效果地区差异的因素来看,由地理环境和历史原因导致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最为根本。在经济上,南北差距、不同城市间的差距、城乡间的差距使江苏社区矫正工作从发展伊始就显现出不平衡。苏南、苏中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明显好于苏北地区。

    基于上述认识,以《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法律确认为契机,在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办公室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下,本课题组在2011年对江苏省社区矫正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选取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有特色的三个地区作为样本:盐城(苏北)、南通(苏中)和南京(苏南)。每个地区选取了两个区县进行,每个区县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