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
2011年,江苏省法学会所属各研究会围绕当前法治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分别以“弱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社会纠纷的行政法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传统法思维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背景下民商事审判的新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再认识”“低碳时代对国际法的挑战与应对”“两岸四地法律发展的协调机制研究”“虚假诉讼的防范与规制”“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讨”为主题,举办了学术年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学术交流与探讨。
一 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年会
2011年12月17日至18日,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在苏州大学召开。此次年会由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主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和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承办。围绕本次年会主题“弱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与会者们分别就以下几个专题进行了学术交流。
(一)弱者的概念及法律界定
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刘同君教授从比较的视角对弱者的概念进行了理解,并认为,弱者概念既可以是个体性的,也可以是群体性的;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朱媛对弱势群体进行了法律界定;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江雪松认为,现代性维度下的弱势群体的内涵更兼具相对性和动态性;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认为,由于消费者决策能力的弱势,社会共识与法学理论界普遍将消费者定位为能力上的弱者。
(二)法律保护弱者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刘小冰教授认为,对弱者的法律救济并不是唯一的救济方法;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刘同君教授认为,弱者权益的维护只能纳入以交往理性为核心的理性发展轨道之中;江苏大学文法学院牛玉兵讲师讨论了“制度性歧视”;东南大学左权博士讨论了农民权利的平等保护。
(三)弱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保障与路径选择
在立法保护上,南京大学法学院赵娟教授认为,有必要将刑事正当程序权利纳入宪法权利体系;扬州大学法学院包振宇讲师、江苏警官学院张洪波副教授、常州工学院葛建义副教授分别对公民住宅财产权和自由权、安全权、工伤职工的权利进行了探讨。在司法保护上,苏州大学上官丕亮副教授、江苏技术师范学院高军副教授分别从宪法层面探讨了弱者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社会保障权问题;三江学院柏亚琴副教授,南京农业大学孙永军、杨钦讲师分别对弱势群体的民事司法保护进行了研究;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徐瑾、陈绍斌检察官介绍了无锡市实施《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的情况。在社会保护上,苏州市公安局傅泉福副局长、三江学院黄娜讲师等分别对弱者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中非政府组织的资格以及法律援助问题进行了交流。
(四)特定弱者的法律保障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娄正前副主任等分别对家庭暴力中的女性受害者、强奸罪中的女性被害人保护进行了探讨;南通大学副教授王群等对留守儿童、强奸所生子女、精神病嫌疑患者保护进行了交流。李友根教授通过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对消费者的保护机理,提出了对决策能力型弱者的保护模式。
二 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
2011年11月26日,由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主办、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行政法学年会在南京师范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召开。与会者们围绕年会主题“社会纠纷的行政法解决机制研究”,具体就以下四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
江苏大学法学院牛玉兵讲师提出了实现土地征收中的农民参与权对策,保障农民的程序性权利。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探讨了新《征收条例》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争议内容、争议程序等有关司法审查问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赵雪雁审判长认为,对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应遵循权利本位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适度能动原则。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耿辉专职委员在实地调查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后,提出包括完善征地拆迁决策听证制度等在内的措施,以规范拆迁行为。
(二)行政调解、和解机制研究
南京大学法学院任志中博士后认为,应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法定化。东南大学法学院李煜兴副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