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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债券关乎财政金融改革大局

    作者:张跃文 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摘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正规化和常态化,不仅仅为国内债券市场增加了一个可投资品种,更重要的是,它打开了一个改革的时间窗口,为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提高国内直接融资比重,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创造了契机。因此,地方政府债券是关乎我国财政金融改革的一件大事。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正规化和常态化,不仅仅为国内债券市场增加了一个可投资品种,更重要的是,它打开了一个改革的时间窗口,为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提高国内直接融资比重,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创造了契机。因此,地方政府债券是关乎我国财政金融改革的一件大事。

    财政部不久前发布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财库〔2014〕57号),将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的试点范围从6个省市区扩大到10个,发行总额约为1100亿元,占全年计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27.5%,期限为5~10年。相对于地方政府近11万亿元的债务而言,1100亿元并不是一个很大的数目,短时间内也很难依靠发行债券完全解决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但是地方自行发债试点,却实实在在地打开了地方债务管理体制改革和国内金融改革的重要时间窗口。第一,地方政府办理债券自发自还业务,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将偿债责任正式落实到地方政府身上。与以往以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方式相比,发债融资的市场化程度更高,地方政府需要适应并逐渐擅长通过公开市场募集资金和接受市场监督。鉴于市场投资者多元化的特征,地方政府需要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需求以及市场形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债券发行方案,提高发债主体和债券自身的信息透明度,接受债权人监督,以逐步提高市场声誉,控制融资成本。这同以往仅通过少数银行融资的方式有了较大区别,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提出了新要求。第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通常被视为准主权级债券,同国债一样具有刚性兑付特征。但地方政府不像中央政府那样具有货币发行权,理论上不能通过超发货币的方式履行兑付责任。因此,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常规渠道组织资金,履行到期兑付责任。这对地方政府完善债务管理机制以及风险预警系统提出了新要求。第三,对于很多地方而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主要功能是以债券融资替代银行信贷融资,以中长期资金替代短期融资,以政府显性债务替代隐性债务。而中央政府一个很重要的目标是分散地方政府债务过分集中于银行体系的风险,将风险通过债券市场分散和转移出去。这就要求向地方政府出借资金的主体应逐步由银行转换为多元化的市场投资者。目前,以银行为主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尽管是我国主要的债券发行及交易市场,但它还不能完全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需要,这对我国建设多层次债券市场提出了新要求。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回答关于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意义的时候表示,自发自还试点“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着力防控债务风险’等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消除偿债主体不清晰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探索建立地方债券市场并推动其健康发展”。这里我们需要稍微分析一下,为什么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能够成为中央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防控债务风险的重要举措。从融资方式来看,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债券都是举债融资方式,只不过有关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直接从银行贷款融资,此前多是由地方融资平台进行贷款操作。在中央政府对地方融资平台进行多次审计和整顿后,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举债的路径基本被堵住,而现在以直接发行债券的方式代之,并且中央提出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显然,如果仅仅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理解为融资方式表面上的变化,那么这一事件的意义就不会如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所表述的那样重大。换句话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被认为可以借助市场力量,强化外部约束,迫使地方加强债务管理和建立风险预警系统,确保地方财政安全。因此问题的核心就转向了我们是不是拥有一个足够强大的债券市场,能够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在发达市场,地方政府债券一般可以豁免发行注册程序,信息披露也可以适当简化,投资者的利息收益甚至可以免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随意举债甚至逃避偿债责任。美国历史上的橙县破产事件以及2008年以后多个地方政府债台高筑,陷入破产边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