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
目前,存款保险推出的时机及路径选择引发了政策部门、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的广泛关注。本文将借鉴国际经验,探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关注点和路径,以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构建“安全屏障”,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稳定与创新进程。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建立的。当时经济危机严重,大量金融机构倒闭,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权益。为了维持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防止因为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倒闭而发生挤兑,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发展,从而尽早摆脱危机的影响,1933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格拉斯—斯蒂尔法》,并以该法案为依据,创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后,大多数西方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哥伦比亚等,纷纷借鉴美国的经验,并结合本国的国情,相继在本国的金融体系中引入了存款保险制度。但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进程、经济体制、财税体系、金融体制、法律体系不同,存款保险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性。
(1)存款保险机构体制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在体制的设置上有两种不同形式:第一种是高度集中的单一式,在这种形式下,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只有一套保险系统,美国的FDIC就是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种是复合式,分别为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不同的存款保险服务,例如日本从1971年开始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复合式的典型范例,两套存款保险系统分别服务于一般金融机构和合作社。但不管采用的是哪种形式,存款保险制度都应是全国性的,而不应是地方性的。
(2)存款保险机构的基本职能。存款保险机构的基本职能不因各国存款保险体制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都具有两种职能:一是通过分散风险,保持社会公众的信心,维护存款者的利益;二是通过处理破产存款机构,降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美国FDIC在具体贯彻存款保险政策、办理保险业务时,都是通过下属的6个分公司来完成,它们同时还负有对投保银行进行风险监管的职能。
(3)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各国存款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模式:一是以政府为主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用政府的信誉来分担存款者的风险,政府承担的金融管理职责也最多,目前大部分国家都采用这种形式,如英国、加拿大和美国;二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以商业化形式参与运作,实行自行监管、自助决策,政府对其控制性比较弱,但其能有效利用民间资本,采用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有荷兰和日本等;三是完全由金融机构自己出资建立,其所受政治压力较小,从而能自由选择被保险对象,采用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有德国和法国等。
(4)存款保险制度的营运机制。目前,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存款保险机构对可能或实施市场退出的投保机构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参与方式:不参与、有限参与和全面参与。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全面参与的模式,即由存款保险机构全面参与市场退出机构的风险监管与破产清算,对市场退出银行机构进行风险监管和追责。
(5)存款保险的对象和方式。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银行的所在地来确定保险对象,这种原则被称为“属地论”。在该原则下,保险对象包括本国的全部银行、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一般不包括本地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但德国将本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也包括在保险对象内。存款保险制度一般采用三种方式: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例如德国实行自愿保险,日本实行强制保险,美国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应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者利益、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至关重要,在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1)有效降低金融风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风险的了解程度,提高其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心,有效避免挤兑风潮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弱个别破产银行对金融体系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监管机制,并通过稳定银行的资金来源,化解潜在的系统性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