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应“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这不仅明确指出了中国资本市场开放的取向(即双向开放),而且精准突出了中国资本和金融交易账户可兑换的重点在于“金融交易可兑换”,路径是通过“有序提高”来实现。不难理解“金融交易可兑换”是一个需要相当时间才能逐步实现的目标。换句话说,中国目前实现金融交易可兑换的时机并不成熟,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和金融实践逐步推进使其成熟。在各种条件中,哪个条件具有决定性作用?《决定》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此对应,也应使市场机制在金融交易配置相应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在实现金融交易可兑换所需的各种条件中,关键是要弄清应促使哪些市场条件成熟。
现有产品难以满足境内居民金融投资需求
“金融交易可兑换”以有充分的可交易金融对象为前提。内在成因是在缺乏金融交易对象的条件下,金融交易不能发生,也就谈不上“可兑换”的问题。金融交易可兑换指的是海外非居民投资中国境内金融产品过程中,一方面,在以外币进入中国境内金融市场时可自由地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另一方面,在退出中国境内金融市场时可自由地将人民币兑换为所需的外币。不难看出,要实现这种可兑换,首先需要有金融产品可供海外非居民进行金融投资运作。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出台了《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由此拉开了中国境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帷幕,以QFII(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方式使一部分海外非居民可投资中国境内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到2013年10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QFII额度已达811.82亿美元。虽然通过QFII机制,已有一部分海外非居民投资中国境内金融市场,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已实现金融交易可兑换。
具体来看,在QFII机制安排下,海外投资者需要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行政审批,才可按照审批范围内的数额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进入境内金融市场,当他们需要将资金撤离中国境内金融市场时,也需要通过类似的行政审批程序方能再将人民币兑换为所需外币。因此,尽管QFII机制已实行了10余年,但对中国境内的金融交易可兑换而言,它依然是一个带有“序幕”特点的现象。一个值得寻味的问题是,2002年以后,QFII的可批总额度不断扩展,到2013年7月12日扩展到了1500亿美元,但如前所述,到2013年10月底才使用了811.82亿美元,即54.12%。个中缘由是什么?这也许有多种成因,但缺乏足够的交易对象即可交易的金融产品,是最基本的成因。
在中国境内的金融体系中,金融产品以存贷款为主体。“各项存款”占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比重长期在90%左右,“各类贷款”占金融机构资金使用的比重在60%左右。这实际上意味着三个情形的发生。
其一,在以存贷款为金融产品主体的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到严重挤压,金融市场是一个缺乏充分竞争的不成熟市场。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中国境内,2012年6月和7月连续两次下调存款基准利率(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从3.5%下降到3%),但当年城乡居民新增储蓄存款创下了历史新高,达到近5.6万亿元,实体企业存款增加了4万多亿元,二者相加高达10万亿元。这种现象之所以会出现,一个主要成因在于,城乡居民消费剩余的资金和实体企业闲置的资金除了“存款”,很难有其他的金融投资渠道。另一个突出的现象是,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按理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了“与狼共舞”的时期,业务转型必然伴随展开。但10余年过去了,这些商业银行不仅没有1家在竞争中被淘汰,而且业务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性转变,并且集中在存贷款方面的负债规模、资产规模以及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盈利数额快速增加,以至于在2011年媒体有“银行业垄断暴利”一说。
其二,金融市场成为金融机构之间彼此交易的市场。中国境内的金融市场主要由银行间市场和股票市场构成。各种债券和债务工具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由于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被限制为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实体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其中开展金融交易,所以,这一市场实际上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