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
人权文化建设是文明湖北建构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论证了人权文化建设是文明湖北建构的基本内容的逻辑和现实必然性,分析了当前人权文化建设的不足,从人权教育、廉政建设、传统文化的传承和现代转换等方面探析了湖北人权文化建设的基本路径。
一 人权文化建设是文明湖北建构的基本内容
文明往往首先以文化特别是先进的文化为标志而体现出来。文明是指人类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也指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表现出来的状态。文明是人类审美观念和文化现象在传承、发展、糅合和分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总称。文明是人类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所逐步形成的思想观念以及不断进化的人类本性的具体体现。文明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不同社会形态和社会阶段的文明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和以不同的方式体现为对人的尊重、对人的自由和自主性的承认与追求。近现代以来,文明不断进步为国家对个人有益于自己而无害于他人行为的宽容,也包括不同社会组织和信仰间的互相宽容。特别是近现代以来不断勃兴的人权文化,逐渐成为反映文明程度的重要标杆。它最为妥帖地反映了文明的两大作用:一是追求个人自主和道德完善;二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从语源上讲,汉语中“文明”一词有多种含义,经历了不断变化的历程。早期在不同语境中有不同含义。该语词最早出现于《易经》,“见龙在田,天下文明”。在早期的多种含义中,有几种与现代“文明”含义的某些方面接近。如指文德辉耀[1],文治教化[2],文教昌明[3],社会发展水平较高、有文化的状态、合于人道[4]。今天,“文明”的最通常含义是一种社会进步状态,与“野蛮”一词相对,同时文明与文化有着较紧密的联系,尽管也有区别。文明总是建立在一定的文化之上的。文化指人们的一种存在方式,有文化意味着某种文明,但没有文化并不意味“野蛮”。英文中的文明(civilization)一词源于拉丁文“civis”,意思是城市的居民,其本质含义为人民生活于城市和社会集团中的能力,后来引申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和文化发展状态,以及到达这一状态的过程。文明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观念、制度、风俗、民族意识、技术水准、礼仪规范、宗教思想、风俗习惯、科学知识,等等。19世纪之前西方对文明的定义比较狭隘,采用生产力、科技知识和人道标准来界定文明与落后和野蛮的分野。人类文明历经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而遭受重创和羞辱,法西斯灭绝人性的极端反文明的罪行,使寻求正义的各国开始在世界视野下思考人类文明的底线标准和坚守路径。因此,“二战”后,通过组建联合国并在这一平台上不断沟通、斗争和协作,最终通过对人权的国际保障和国家的人权保障责任形成了初步共识,使世界文明得以在劫难后继续远航。通过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国际人权两公约及随后几十年世界主要国家缔结的人权公约,逐步形成了人权保障的国际法体系,形成了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观点,并就人权保障问题定期开展沟通和对话。可以说,“二战”后60多年总体上和平的国际环境,使人类的文明跨入了新的时期。这一人类的巨大成就与人权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获得较好保障息息相关。有学者甚至认为人权是当今世界的唯一通用话语,人权文化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最重要指标。
文明湖北建设顺应了世界不断迈向更高文明进程的潮流。文明建设的内涵和组成部分都十分丰富,涉及领域十分广泛,不仅有器物形态的物质文明,也有科技和思想领域的精神文明,更有政治建构上的制度文明和生产生活环境的生态文明。当下,以人权为着力点的国家与公民间、公民与公民间、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构成了当代各方面文明建设的主轴。一切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建设,归根结底要看公民能否得到国家、社会组织和他人的善待。人权文化意欲寻求一种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这不仅要求国家摆出一种姿态,做出一种承诺,传播一种观念,更重要的是国家必须有一整套的教育制度和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保障制度。
“文明”作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达到的某种进步状态的表述,其演进历程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