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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社会治理中的法律实施状况分析

    作者:李建新 高留志 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摘要:

    法律实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法治国家或者法治社会,法律实施更是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观察法律实施的主要途径是纠纷的解决,并从纠纷的诉讼解决、调解和仲裁入手。河南省法律实施调查表明,法律规定越来越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标准,人们的守法意识增强,法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具体有如下特征:一是民商事纠纷中诉讼的立案率以及一、二审的结案率呈上升趋势,而调解的纠纷呈下降趋势;二是在调解和仲裁等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越来越倾向于运用法律作为标准和尺度,特别是在仲裁中反映尤为明显;三是从涉诉上访以及非涉诉上访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反映出在权利的保护方面,诉讼渠道还没有全面覆盖,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律的权威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创新社会治理。这实际上揭示出法制之于社会治理的关系。即法律制度是社会治理的前提和手段,社会治理的创新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使用上。不难看出,上述提法无疑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一步举措。也可以理解为,社会治理的创新要在建设法治的大背景下实现。这意味着,社会治理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实施法律,即法律得到实施和实现。而法律实施和实现的目的,就是要使国家创制的法律规范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具体表现为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律预期调整的目标得以实现。

    那么如何观察法律的实施?这就需要从法律对社会发生作用的直接方式中寻找思路。法律对社会的作用的最为直接而且常见的方式就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在此过程中反映了法律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并且是对立法、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以及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检验。因此,研究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关注的是动态的法律实施和社会治理的过程。是将法律与社会连接起来考察的方法。反过来讲,也可以反映一省一地法律运作的过程以及社会效果,折射一省一地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建设水平。

    下一个问题是如何从量化的角度考量纠纷的解决。一般而言,各国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各不相同。其中较有影响的是2008~2009年由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在世界正义论坛提出的“法治指数”量化标准。其中包括4组指数体系及16个一级指数、68个二级指数。不过这些指数设计由于存在着标准主观、西方中心色彩浓厚等问题并不太适合我国的国情。实际上,我国目前也通过法治指数对地方的法治情况、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尝试是由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司法部等多个部门和单位研究者参与的“余杭法治指数”研究项目。而本报告即采用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等学者在研究法律实施项目中所采用的数据体系,分别从纠纷的诉讼解决、调解、仲裁三个主要的方面进行调查和总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省总体的社会治理和法律实施的情况。

    一 纠纷的诉讼解决

    (一)审判

    1.机构设置

    近年来,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新形势下,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体制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目前,全省共有各级法院185个,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个,中级人民法院17个,基层人民法院160个,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1个,铁路运输法院6个。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为河南省全省外,17个中级人民法院按地级市设置,另设一个专业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从机构的设置情况看,覆盖了河南全省的所有行政区划。

    在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各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大体包括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部门、研究室、司法鉴定技术部门、监察室、法警队、政治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设有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基层人民法院和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还单独设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在外部关系上,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在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开展审判活动。

    2.职能活动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收案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案件331606起,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案件339098起,2012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案件425034起。其中民事案件比重居高不下,2010年266454起,2011年264737起,2012年343823起(见图1),分别占当年受理一审案件总数的80%、78%和82%。[1]

    图1 2010~2012年一审及民事案件数量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犯罪总量自2008年以来呈下降趋势,青少年罪犯比例也在逐年下降。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罪犯总数虽然没有减少,但青少年罪犯已不断减少,特别是未成年罪犯的数量连年下降,2010年为4355人,2011年为3515人,2012年为3099人。这说明社会各界在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