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国际支持机构与中国公民社会——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NGO能力建设项目的个案考察

    作者:安子杰 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摘要:过去十几年间,大量国外资助机构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支持、发起或设计了一系列培训项目,旨在向中方的受资助者介绍国际非营利组织发展和管理方面的优秀经验。基于过去数年的田野调查,本文考察了两个这类“能力建设”项目。笔者经研究认为,与其说这两个项目反映了中国公民社会自下而上自然涌现出来的需求,并且根植于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现实经验,毋宁说它们更为准确地展示了国际资助机构的关注焦点和北美地区非营利领域的专业化分工要求。文章结论指出,尽管中国经常怀疑公民社会是外国帝国主义的一件新武器,然而国际支持机构所推广的概念和经验很好地与中国各级政府的要求融为一体——“将新的社会能量转换为可预期和可管理的组织形式”。

    一 我国现行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三类: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

    (一)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

    对于捐赠人(法人或者自然人),在捐赠过程中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可以从税基中扣除。(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捐赠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该团体已具备税前扣除资格)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土地增值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4)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

    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1)增值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进口直接用于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的收入,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取得的收入,以上物资或收入免征增值税。(2)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的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取得门票收入,以上收入免征营业税。(3)所得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上收入免征所得税。(4)财产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辆免交车船使用税;社会团体承受土地和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活动,可以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粤[2009]122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范围包括五个方面:(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对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