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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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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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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中西比较视阈下公益慈善的伦理诉求

    作者:李萍 王硕 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摘要:伦理诉求是对道德动机和行为价值目标的综合判断,是理解公益慈善活动的内涵及意义的关键所在。作为人类道德生活的实践内容,公益慈善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呈现不同的范式,其伦理诉求是其文化内在伦理精神的体现。相对于西方旨在构建公共领域之善的社会改造诉求而言,中国传统公益慈善的价值目标更倾向于维护既有的伦理秩序,构筑“伦理共同体”。在全球一体化的当代社会,中西方公益慈善伦理诉求的交融视阈在于建立以“交互主体性”为基础的“爱的共同体”。

    作为以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础和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教育目标体系,公民教育以公民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以合法性为底线,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基础;它由此表现为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主体性教育与平民教育特质,并以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为其基本的教育取向。[1]公民教育是世界性的,它无疑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公民教育又是民族性的,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文化传统成为它的预制性因素,影响着公民教育的价值取向、公民教育的展开和公民教育的设置,使之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其内涵所及与包容的是一个变数。

    一 一个调查引出的问题

    我们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6月,通过半开放式问卷和访谈提纲,以笔谈和口谈的方式,总共访谈了广东省部分高校200名大三和大四的高年级法律本科生,调查研究他们接受法律专业教育后的人情观念。

    调查表明,98.5%的学生认为,在中国法律实践中服从人情法则,是传统文化对当代中国社会发生影响作用的必然结果。在他们看来,中国自古就是一个讲人情的社会,为了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干什么都要适当地考虑人情因素。因此,司法实践中的人情是一个传承下来的习惯,是一种无法避免的潜规则,是一个深深地刻在我们民族内心的印记。受这种既定习惯的影响,中国的司法实践就不可能按照现代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程序展开,无法脱离人情的羁绊。人们甚至将运用人情干扰司法审判的行为看做有能力的象征,是足以增加求情者和施情者面子的事件。我们不能以当代的社会标准去评判历史传统,只能选择接受它,并按照它的要求处理社会关系。

    95%的学生指出,当代法律实践强调人情法则的规范作用,是很多法律工作者适应残酷的社会现实需要的选择;法律教育灌输法律信仰的价值与意义,可是社会现实逼迫个体逐渐卷入人情的大熔炉,公正廉明等法律职业道德要求最终只能在顺从人情的大潮中被遗忘。他们认为,律师在法律代理实践中如果要接收到案源或者能够在诉讼中取胜,除了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还必须多与公、检、法各个机关部门的人员,通过人情的运用建立良好的关系。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深谙国情,为了赢得诉讼,往往优先选择与司法系统有着密切联系和深厚人脉的律师。

    57%的学生认为,人情干扰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甚至使人们失去了对法律工作者与法律的信任。在他们看来,当人情介入时,司法的公正诉求就变了质、换了样。“人情”足以使是非颠倒、黑白不分;甚至因为司法实践中人情因素的存在,人们对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失去了信心与信任。他们认为,沉重的人情负担使得中国很难实现司法独立,从而无法保障司法公正。法院在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要考虑到一些其他方面的因素,包括来自公、检的,也包括来自律师的甚至犯罪嫌疑人的,这些都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影响到审判公正。但同时有不少学生认为,人情可以使办事人得到方便,节约时间,有利于提高审判结案率,在司法领域是一种必需的利于办理案件的途径,应该值得肯定和保留。

    在人情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100%的学生选择服从人情的需要。他们认为,人情是中国社会中的普遍现象,人情无处不在,世人无法离开人情而存在。这是中国几千年历史形成的问题,并非势单力薄的法律专业人士朝夕之间所能改变的。既然无力改变,就应该接受。以法律的公正理想抵制社会的人情现实,反而可能会陷自己于不利之中。在一个人情味很浓厚的社会氛围中,如果个体仍然坚持“包公审案”时的不阿情怀,最终可能遭到社会现实的遗弃。相反,司法实践中如出现人情的阻滞,则只能通过人情的再运用来解决,接受了高等教育的法律专业学生应该更熟稔地利用人情以处理世故。

    90%的学生认为,要改变中国司法领域的人情现状,从长远而言,取决于人们价值观念从群体主义到个人主义的变迁。但这种转变不是朝夕之间可以完成的。因此,他们提出,作为一种过渡时期的可行方案,我们只能依靠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司法监督制度、司法准入制度等,加强对司法行业与司法过程的规制。但是,在进一步的深度访谈中,他们对这种设想又表示了深层担忧,指出如果多数人的价值观念仍然以人情为主导,那么这些制度设计也无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切实遵循。很显然,司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