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
一 中国传统慈善文化的结构划分
对于中国传统慈善文化的内在结构,如果从慈善文化的表现形式来划分,可采用文化研究(the study of culture)的一般性学术定义,即将文化分为观念形态、精神产品和生活方式三种内容。其中观念形态包括与慈善有关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法律政治等意识形态;精神产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一切知识成果;生活方式则为相关的民情风俗、生老病死及社会生活的其他习惯。[1]如果从慈善文化的思想源流来划分,可将中国传统慈善文化归纳为西周以来的民本思想、儒家仁义和“仁政”学说、佛教的慈悲观念与因果报应说、民间善书所宣扬的道教思想四个方面。[2]本文试图在上述两种文化结构划分方式的基础上,从文化生成主体的角度对文化作内部结构的划分。如此可有助于我们认识传统慈善文化的实质,并理解一种蕴涵于文化结构的内在冲突。
和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和大一统格局不同,中国传统文化远非铁板一块。表现在慈善文化领域,依其生成主体的不同,传统慈善文化可被分为官方慈善文化、民间慈善文化,以及知识阶层文化三种主要的文化模块,并且因为这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具有相当的自足性和内在张力。在明清以后中国慈善近代化的过程中,慈善文化的转变尤其剧烈。其最重要的动因在于不同阶层的政治地位、经济利益和文化结构的分化日趋明显,并且这种分化与内在冲突成为总体上中国近代文化发展的新动力。
所谓官方文化模块,是历代专制王朝的统治集团所提倡、并以国家机器强力推行的价值观、道德规范、导向性官府判例及其他相关文化。中国的官方文化以儒家和法家文化为主体,有所谓“外儒内法”的说法。儒家的“仁政”之说亦因此成为官方慈善文化的支柱。与此同时,官方慈善文化也可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知识分子文化和民间文化的方向。如马克思所言,一个国家的统治思想无非是这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思想。此外,官办慈善的文化不但是一种思想和主张,更建基于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现实规制:即使在民间慈善有所兴起的明清时期,最具规模的慈善机构——养济院的最高负责人也是知州或知县。[3]
所谓民间文化,是民间社会从自己的生活经验出发所生发出来的系统性文化思潮。在慈善领域,佛教的慈悲观念与因果报应说、民间“善书”所宣扬的慈善思想成为民间慈善文化的主流。这种慈善文化在民间以正式的“善书”、村规民约,以及抽象但有效的道德标准、民众好恶、传说人物等形式体现出来,并且成为“善堂”等民间慈善组织及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来源。
实际上,在主流官方慈善文化和民间慈善文化之间,还存在知识阶层文化的渗入。所谓知识阶层文化,指的是作为文化精英的知识分子阶层所提出的独立思想和文化价值观念。作为体制的附庸,其与官方文化有紧密联系;但作为知识生产者,又与后者有较大差别。在同时为官方和民间提供观念形态、精神产品(如系统的理论贡献和经典阐释)之外,这个文化模块自身也体现出较大的独立性。特别是在明末和清末两个时期,中国知识分子的独立思考达到了相当的高度。顾炎武的“保天下”等理论,为人本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同时期的西方历史中,人本思想正是政治发展、慈善现代化等潮流的前提。至于晚清时期中国知识分子特别是底层知识分子的群体式奋起,更成为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现代化的主要动力和核心载体。
此三种文化模块之间并非互相排斥,在大多数情况下彼此通约,特别是中国古代知识分子秉持的儒家的“仁者爱人”和民本思想,成为传统慈善的理论来源。此种慈善理论与西方基督教背景下的“博爱”思想有所不同,但和西方文艺复兴以来所倡导的世俗化的人文主义却有相通之处,从而为民间慈善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并成为沟通官方慈善与民间慈善的重要桥梁,如在明清时期的民间慈善中,朝廷退休官员就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
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内部结构划分的重要性在于:不同的文化模块之间的差异性也决定了传统文化的丰富性和自足性。丰富性自不必言,其自足性表现为封闭体系中的内省式诉求传统,而其内在张力则体现为长期以来的等级制度和平等诉求之间的斗争。其结果是形成了中国文化和体制的超稳定结构。但即使在这种超稳定的文化结构中,不同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