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12月 |
一 气候变化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科学证据
(一)全球气候变暖已得到科学的确证
当1988年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成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时候,气候变暖问题只是世界上少数科学家所关注的事件;当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时,仍然有很多专家学者对于气候是否在变暖以及变暖是否由人为因素造成持高度怀疑态度;而当2007年IPCC发布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时,气候变化已经明确成为21世纪重大的全球性挑战,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就应对气候变化展开了严肃认真的谈判、合作与实际减排行动。
截至2007年底,全球科研工作者的众多研究一致表明,
气候变化带来的潜在危害包括:洪涝、干旱、风暴、人类疾病的增加和生物物种的灭绝,其中某些影响是不可逆转的,如生物物种灭绝。发展中国家以及人口稠密地区,如亚洲和非洲,由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较弱,所受到的危害更大。根据2007年IPCC的评估,发生上述危害的概率已经超过了2001年评估报告的预测。事实上,在过去30多年里,气候变化的各种负面影响可能
(二)减缓人为气候变化已成为当务之急
大量研究指出,自1750年以来,人为活动很可能
科学研究的证据充分表明,近年来世界各国,尤其是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所做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若延续当前的气候变化减缓政策和相关的实际行动,未来几十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将继续增长。如果化石燃料始终在全球能源消费中占据主导地位,则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将比2000年增加25%到90%,这将导致气候进一步变暖,诱发全球气候系统出现超过以往的更多和更大的变化,从而加剧人类所面临的灾害。即使世界各国从现在开始采取进一步的减排措施,在未来某个时候实现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的稳定,由于各种气候过程及其反馈的影响,气候变暖和海平面上升仍然会延续几个世纪。而且,国际社会采取有效行动的时间越晚,所付出的成本就越高。
二 国际气候制度的形成
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共同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1992年5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同年6月由154个国家元首和高级代表共同签署,1994年开始生效,至今已经有189个国家参与。这是迄今为止在国际环境领域最具影响力和挑战性的法律文书。《公约》指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公约》同时确定了世界各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减排行动,这是应对气候变化应遵循的公平性原则。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个减排承诺期要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5.2%,其中,欧盟减排8%,美国减排7%,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