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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关于中外交通法规的对比研究

    作者:吴朔桦 李琳 黄惠娥 原瑶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
    摘要:本文在收集、分析中国交通法规条例的基础上,对比国外交通法规规定,将理论研究与社会热点问题分析相结合,从中外交通法规立法理念、实际操作、具体条文规定三个角度阐述了国内外交通立法的共性与差异,并针对我国交通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分析,参考借鉴国外交通法规立法经验,尝试对我国交通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提出建议。
    Abstract:The article based on the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Chinese traffic laws and regulations,compared to foreign traffic regulations,the combined analysis of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social hot spots from foreign traffic laws legislative concept,the actual operation,the specific provisions in three contexts at home and abroad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traffic legislation.And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of Chinese traffic laws and regulations,for reference to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foreign traffic laws.And to try to make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our traffic regulations.

    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和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7年、2011年分别进行了修正。虽然该法对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就总体而言,由于交通问题层出不穷,这部法律也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比较而言,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较早地进入了汽车社会,交通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规定较为具体。上述国家在交通立法上的经验无疑可以为我国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良方。笔者旨在通过中外交通法律法规的对比,探寻我国交通立法方面的不足,以求为未来的修订完善提供可行的建议。

    一 中外交通法规立法理念比较

    纵观我国交通法规立法发展过程,不难发现,交通法规的制定出台无不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与解决现实问题需要密切相关。总结归纳有关文献记载,我国制定交通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是以如下几个方面为背景的。

    (一)缓解交通事故高发的严峻态势

    从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超过5万人至今,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连续十多年居世界第一。在滚滚车轮下丧生的人数,短短十几年间已从每年5万多人增长到10多万人,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二位国家的两倍。[1]因此,出台一部交通法规保障人们道路通行安全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二)规范与治理道路交通拥堵问题

    我国大中城市的交通拥堵日趋严重,道路通行效率低下,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此,在治理交通拥堵问题上,对车辆、行人及相关执法部门行为予以统一的立法规范,同时也有助于保障道路行车的畅通性。

    (三)制定机动车管理标准的现实需要

    现实中的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证审验等管理环节,由于在制定相关办理程序方面,缺乏立法经验,制定的时间较短,因而部分标准没有很好地体现把握重点、利民便民原则,该严管的没管好,该便民的不便民。

    (四)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标准需明确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管理手段单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对违法分子给予必要的震慑力,制止和惩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因而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力度,发挥法律权威性作用。

    (五)规范交管部门执法行为的必要性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乱执法、滥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急需有相应的规定使交管部门执法有法可依,严格执法。

    基于上述考虑,结合具体国情,我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从中央到地方的交通法规条例,从2004年实施至今,我国交通立法理念在贯彻实施中,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也反映出不少理论与现实冲突的问题。对此,笔者将我国交通立法与美、日、英三国交通立法作一比较,以期对我国交通立法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的素材。

    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在立法上体现着联邦主导政策,有联邦立法与州立法之分,立法体现了选民与社会团体的意愿喜好,也反映了行政部门、专门委员会的提案要求。其立法理念中不仅突出对人权保障、对交通安全顺畅的考量,也包含了大众与政治集团利益平衡的结果。因此,美国的交通安全立法充分体现了具体性与完备性,实现了其对现实问题与民众需求的一一反馈。作为一个“汽车轮子上的国家”,美国立法中对高速公路的重视程度远高于我国。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加大了对安全的重视力度,进一步影响了交通立法内容。在安全的考量上,美国加大了交通安全的立法力度,在SAFETEA-LU里,法律所给予安全的篇幅和资金支持,远远超过了以往的任何一个同类法律。[2]其中对醉驾行为处以十分严格的处罚。此外,在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汽车税费上,美国将税费的标准也纳入了法律的规定。受选民选票支持率的制约,政治家们一般不轻易提出增加税费的要求。例如,将燃油税等税费纳入法律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及明确性。同时,美国十分重视对发展公共交通的扶持。美国吸取了因公交服务不足带来的环境污染、交通阻塞的教训,于1964年专门出台了城市公共交通法维护已有的公共交通,改善并扩大其服务。相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