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2月 |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恶化,中国城市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灾害形势,而人员、财富日益集中的城市却普遍防灾意识薄弱、承灾能力不强、灾害管理水平较低。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暴露于高风险之下。因此,有必要厘清中国城市的灾情,梳理中国灾害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反思其根源,以科学指导完善中国的防灾减灾管理制度体系。
一 中国城市防灾减灾的现状
近年来,强降雨、暴雪等极端天气对城市的生产、生活、交通、通信诸方面产生严重影响,极端天气和各类自然灾害日益频繁。“N年一遇”的暴雨,在全国各地年年遇、反复遇。
城市的脆弱性凸显,造成的危害后果日益严重。虽然城市化快速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但面对日益严峻的灾害风险,城市的承灾能力难以匹配,灾害后果愈发严重。一场暴雨导致数亿乃至数十亿损失的情形,已不少见。
以北京“7·21”特大自然灾害为例,其受灾人口160.2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6.4亿元。具体后果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道路损毁、通信中断。共有206条道路被毁,长约2100公里。供水设施受到污染损坏,156家供水单位因被淹、设备损坏、水源污染等原因停止供水,影响99万人。二是次生、衍生灾害严重。加上排水系统运行不畅,暴发洪水,山区发生泥石流,冲毁道路、桥梁,房屋倒塌。截至2012年7月23日18时30分,全市房屋倒塌10660间。从区域分布上,偏僻郊区受灾较为严重。房山区死亡人数达到38人,倒塌房屋8265间。三是死亡人数较多。在抢险救援中因公殉职5人,遇难人员74人。已确认身份的63名遇难者(因公殉职者已排除在外)中,致亡原因大体包括溺水、触电、房屋倒塌、泥石流、创伤性休克、高空坠物、雷击等。
自然灾害兼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以北京“7·21”暴雨为代表的城市极端天气,固然具有天灾、偶然性和“不可抗力”的自然属性,但暴雨灾害的发生及其影响又具有明显的社会性、人为性,其发生与影响后果有规律可循,可预防、可控制。政府、社会、公众各方的观念意识、制度机制和应对措施,都对灾害后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若完全归之于“天灾”,既违反了客观规律,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不负责任。
二 城市防灾减灾中的主要问题
中国城市的防灾减灾管理面临着严峻挑战。就防灾减灾的形势而言,暴雨、洪水等各种极端天气频发。城市不断扩张,城市的减灾能力并未显著提升。在各种自然灾害面前不堪一击,暴露出城市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应急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缺陷和不足。
(一)观念意识层面存在严重误区
城市管理者面对严峻的灾害形势,往往浑然不觉,普遍未充分意识到城市气象灾害的严峻形势及可能的严重后果。管理者往往或者抱有侥幸心理,或者觉得与本部门无甚干系,或者觉得抓防灾减灾缺乏政绩而重经济发展轻防灾建设、重抗灾而轻灾害预防、重救灾而轻灾害管理制度构建。种种错误认识的累积导致城市管理者灾害意识淡薄,防灾减灾未获得应有的关注。
(二)灾害应对法律制度不健全
城市应对自然灾害既缺乏综合性、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又缺乏健全的应对气象灾害的法律法规体系。应急预案建设存在较大缺陷,虽然缺乏预案的问题已逐步缓解,但是大量应急预案外观上看较为完善,实际上流于形式,缺乏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执行力,也缺乏应对灾害的针对性,不能发挥预期效应。
(三)城市建设的防灾抗灾标准陈旧过时
防灾抗灾标准陈旧过时是各地城市建设中的普遍问题。以广受关注的排水设施为例,修订前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为,城市一般地区排水设施的设计暴雨重现期为0.5~3年。2011年修订后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的重现期宜采用1~3年。”标准虽然有所提高,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城市却采用标准规范的下限。对于频频发生的“N年一遇”暴雨甚至数十年不遇的特大暴雨,此种标准显然过低。
房屋倒塌是暴雨、洪水、地震等各类自然灾害的常见后果。仅2011年一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就导致房屋倒塌93.5万间,损坏331.1万间。更要一提的是,2011年已是2000年以来损坏房屋数量次少的情形[1]。大量房屋倒塌的背后,是房屋建设的抗灾标准不能适应日益严峻的灾害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