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02月 |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下简称“人大监督”)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意义上的监督,是中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将人权、民主、法治、权力制约等理念和理论创造性地运用于实践,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大监督制度。
1979年,改革开放的中国步入全面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轨道。从这一年开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相继成立,人大监督掀开了历史性的一页。30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完善人大制度、加强监督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和大胆实践。在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率全国风气之先的广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秉承“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的宗旨,践行“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有机统一,逐步加强监督力度,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尤其是2009年以来,结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广东省人大的监督工作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原则,在保持连续性的同时,成就了众所瞩目的人大监督的“广东现象”,展现了其简单而独特的风范。通过调研,我们看到了广东人大监督中频现的“亮点”:一是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不断创新方法和途径;二是严格遵守《宪法》的原则性赋权以及《监督法》的一般性规定,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具体和可操作的法规制度,逐步走向规范;三是鲜明地提出要抓住民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监督重点更加明确与清晰;四是逐步实现从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的转变,践行了替纳税人管好政府“钱袋子”的责任;五是对于监督权行使的情况等,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使得监督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
可以说,广东人大监督的实践是近年来全国省市人大积极推进和创新监督工作的缩影和提升,对其特点和经验进行思考、归纳和提炼,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 开拓创新,探索监督形式
自20世纪80年代起,广东人大就开始在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目的的不同而灵活选择多样的监督形式,产生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是广东人大开展工作监督的基本和主要形式。
近年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建议作为监督重点。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推动省政府将政府还贷的二级公路收费站全部撤销,比国务院所规定的时限提前3年;督促政府继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防止在实施“双转移”过程中将污染源转移到粤东西北地区;围绕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两度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为了监督社会保险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每年都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决算和预算执行的专项工作报告。为使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更富实效,从2011年开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选取了部分专项工作报告实施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评价被测评单位工作的重要参考。
在司法监督方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除了每年听取省法院和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之外,还先后安排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关于完善审判工作内部监督机制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等。
(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是指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它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应对“执法短缺”这一法治建设中颇为突出的问题,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后付诸实践,并逐步规范和发展起来的。
在广东,执法检查这一监督方式已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所普遍采用。从内容上看,执法检查一般是围绕与当前的中心工作或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从形式上看,既有大型的也有小型的,既有重点的也有一般的,既有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也有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从检查方法上看,综合运用了现场视察、调查研究、听取执法部门的工作汇报、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座谈会等方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