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 |
引言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爆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1976年“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1984年“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事故”、1986年“德国莱茵河污染事故”,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频率、规模与影响程度都在不断增强,这种不断恶化的现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对人类的生存环境产生了巨大破坏,给稳定的社会和生活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为了提高突发事件的防灾救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国外发达国家不断反思,采取措施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如今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已进入环境事故高发期,且事故频发的现状短期内仍无法遏制,因此梳理国外已有成果,借鉴有用的风险管理经验,对完善我国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提升风险管理与应急响应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 国外环境风险防范经验比较研究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世界上发生了著名的“六大环境污染事件”,对经济、环境及公众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巨大损失。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在饱受事故带来恶果的同时,也在不断反思,在事故中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迄今为止,美国、欧盟、联合国等在环境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制度按照针对的事故类型分为两大类,一是针对漏油事故的,二是针对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泄漏事故的。
1.在漏油污染预防及应急管理方面
1968年,在托利峡谷号(Torrey Canyon)油轮漏油事件后,美国建立《国家油类和危险物质污染事故应急计划》(The National Oil and Hazardous Substance Pollution Contingency Plan,NCP)[1],第一次在美国为处理或应对泄漏污染设立了综合性的法律框架,并且建立了全国应急反应系统(National Response System,NRS),确保石油泄漏控制和清理活动能够及时有效进行,确保泄漏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威胁能够降到最低。《国家应急计划》(NCP)主要关注泄漏的控制、清理、削减,而没有涉及预防或通过早期规划来避免泄漏的发生。
1973年,基于《清洁水法》的规定,发布《油污染防范条例》(Oil Pollution Prevention)[2],规定了企业对溢油事故的防范、预防及响应,要求涉及企业实施SPCC计划(Spill Prevention,Control,and Countermeasure,SPCC),明确程序、方法,配置相关设备。1988年宾夕法尼亚石油泄漏事件以后,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组建SPCC行动小组检查地上储罐油泄漏管理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SPCC行动小组建议EPA对《油污染防范条例》的某些条款进行解释,对特定设施明确技术要求,要求针对特定设施制订应急预案。1990年,EPA对《油污染防范条例》进行修正,2002年完成。
1989年,“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漏油事件[3]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并推动了针对漏油污染事故的预防及应急管理体系完善。1990年8月,美国发布《油污染法》(Oil Pollution Act,OPA)[4],明确漏油事故的船东主体责任并强制要求参加油污保险,以确保油污责任者有能力履行赔偿责任。基于OPA法,还创立了“国家溢油责任信托基金”(National Oil Spill Liability Trust Fund),对一起溢油事件可提供不超过10亿美元的援助。油污基金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一旦发生溢油污染损害,油污基金随时可以使用,迅速将溢油的污染损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然后采取措施进行清除,再对污染损害程度进行评估,追究肇事者的赔偿责任。油污基金制度的推行,保证了溢油应急反应行动迅速,同时也为清污提供了保证。
2.在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方面
1980年,为应对“纽约州尼亚加拉瀑布区的拉夫运河事件”等一系列的危险废弃物泄漏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公众忧虑,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法案》(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Liability Act,CERCLA)[5]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危险物质环境释放的反应机制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并设立了著名的“超级基金”,为联邦政府的反应行动和危险废弃物的清理提供资金支持。1986年,《超级基金法修正及再授权法》(Superfund Amendments & Reauthorization Act,SARA)对其进行了修正,进一步明确了主体范围及其责任范围。
1985年,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的事故以及西弗吉尼亚研究所的事故发生以后,EPA启动《化学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