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09月 |
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既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也提供了改革创新的机会。2012年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金融宏观调控,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完善新股发行和退市制度、盘活保险资金、引导民间资本、促进区域金融改革与创新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一 引入国际监管新标准,完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
(一)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2011年,银监会在充分借鉴《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颁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并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后,银监会于2012年6月8日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的有效实施,银监会还不断制定和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分别于9月和10月下发《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对商业资本管理实施过渡期安排,探索拓宽银行资本补充的渠道。
总体来看,新的资本监管体系既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统一标准保持一致,也体现了促进银行业审慎经营、增强对实体经济服务能力的客观要求,实施新监管标准将对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但从具体实施看,新资本监管标准的实施短期也会对现有的中国银行体系和发展模式产生影响。因此,从2011年8月出台征求意见稿以来,《资本办法》经过多次调整才得以问世。原计划于2012年1月1日执行,最终被推迟一年。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以及专家学者争论较多、分歧较大,特别是商业银行认为监管标准过严而采取了一致的反对态度。例如连平认为,《资本办法》对同业业务和操作风险提出的资本要求,将进一步加大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特别是对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较大[1]。根据巴曙松的测算,从单一时点看,在新监管标准要求下国内5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下降0.6~0.8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将下降0.7~1.3个百分点,基本无法达到监管标准。从周期角度看,5家大银行预计在“十二五”期间将会面临近4000亿元的资本缺口[2]。另据宗良等测算,如果5家大型商业银行和8家股份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监管要求,在不进行再融资、仅考虑利润留存补充资本金的情况下,2011~2016年,13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缺口合计将达到7885亿元,总资本缺口合计将达到13919亿元[3]。巴曙松还认为,《资本办法》中的不少指标的标准和定义都明显高于国际标准,其中一些指标的提高因为缺乏结合中国市场的评估,容易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4]。当然,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例如王飞认为巴塞尔Ⅲ协议中的标准是国际资本监管的最低要求,巴塞尔委员会鼓励各成员国根据自身情况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欧盟、英国、瑞士、新加坡等已经或将要实施的监管标准都显著高于巴塞尔Ⅲ的最低要求。其中,新加坡提出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为9%,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2.5%;瑞士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0%,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9%。与这些国家的监管标准相比,我国银监会出台的《资本办法》确定的新资本监管标准并不为高[5]。
虽然学术界的意见并不一致,但从理论界和实务界来看,大多数观点还是支持适度降低监管标准,在不损害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前提下,加强资本管理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顺应国际监管标准。为此,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银监会对《资本办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具体包括:①给予了更长的过渡期,达标期限从2013~2016年放宽到2016~2018年;②微调了风险权重系数,其中同业业务、表外业务及部分贷款品种(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权重有所下调;③计算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系数有所下降;④放松可计入的二级资本,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从超过150%的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