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9月 |
一国金融结构的变迁是一个国家金融创新的结果,是金融创新导致了一国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组织结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变化,进而导致了该国金融业微观结构的变迁,最终影响到该国的宏观金融结构,形成了一国金融结构的变迁。而一国金融结构的变迁又直接决定着该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方向,因此,在金融结构视角下对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过程进行总结进而归纳其变迁的规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本文即是遵循这一思路考察世界各国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过程,进而从宏观层面归纳世界各国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大致规律,以期对中国目前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给出一些有意义的启示和具体的建议。
一 20世纪3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历程
人类最早的金融活动起源于私人之间的借贷,而政府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最早源自对借贷特别是高利贷的规定。迄今发现的最早的、保存完整的成文法典——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借贷方面的规定。《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欠债到期不还的人,责令其妻子和儿子两人到债主家里充当奴隶三年,第四年恢复自由。而之后,整个中世纪的欧洲对高利贷也都采取了禁止的态度,比如说《旧约》和《新约》中都有关于禁止高利贷方面的内容。在这些理念支配下,历史上各国当局(主要是帝王)都颁布过法令,对高利贷进行约束。
这种对借贷活动的规定可以看作政府对初期的民间金融活动所进行的一些规范,但并不能完全称之为金融监管,只能称之为金融监管的雏形。因为其中并非完全从经济方面考虑,有些是出于道德伦理方面的考虑,并且多数是被动的、无意识的。根据金德尔伯格的统计,世界上最早的金融危机是1618~1623年由于30年战争而导致在神圣罗马帝国所发生的投机与辅币的金融危机,较为出名的金融危机是1636~1637年发生在荷兰的“郁金香泡沫”。但这两次金融危机都没有最后贷款人,即政府并未对此金融监管。
政府真正有意识地、主动地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和规范起源于政府对金融危机的干预。政府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最早可以追溯到1720年6月英国颁布旨在防止过度证券投机的《泡沫法》。《泡沫法》的颁布起因于17世纪英国发生的“南海泡沫”案,18世纪初法国发生的“密西西比泡沫”事件也对这一法案的颁布起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南海泡沫”案和“密西西比泡沫”事件都是典型的金融投机,泡沫崩溃后英国和法国的经济遭受了沉重打击。《泡沫法》的颁布标志着世界金融史上政府实施金融监管的正式开始,它的许多重要原则一直持续影响到今天。不过,《泡沫法》所代表的政府金融监管还并非完全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它主要是政府针对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而采取的干预措施,而这只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内容而已。
政府金融监管的广泛开展,是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直接相联系的,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是现代金融监管的起点,有关的金融监管理论也从此发端。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发源于17世纪的英国和瑞典,但中央银行制度在各国的普遍建立始于19世纪,在1920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上提出:凡未设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应摆脱各国政府政治上的控制,实行稳定的金融政策。布鲁塞尔会议大大推进了各国中央银行的普遍建立。
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是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美国和西欧的实际经济运行也是最接近“看不见的手”所需要的完全竞争条件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那个时候,各国银行制度属于初创时期,金融机构资产大幅增长,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也不断增多,而股票市场也处于发展时期,国内非金融发行率不断增长。总体来说,金融系统处于规模增长阶段。
表1 20世纪30年代以前各国金融业发展情况
如表1所示,金融机构资产与国民生产总值之比,金融机构发行比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说明各国金融业总体规模及金融机构都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分行业来看,各国中央银行发行比率、存款银行发行比率、储蓄机构发行比率、保险组织发行比率、其他金融机构发行比率及典型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也都基本呈现大幅增长趋势,1914年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原因出现了拐点,有些指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