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财政干预引导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湖南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开展排污权交易财政政策研究,对客观分析当前经济快速发展日益增加的环境需求与环境容量降低的矛盾,找出科学合理的财政政策,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有重大意义。
一 开展排污权交易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高效配置环境资源
通过高污染治理成本的厂商向低污染治理成本的厂商购买排污权的方式,对污染治理量小的企业进行间接经济补偿,可促使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达到环境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2.有利于降低政府环境成本
在排污权交易机制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确定和调节排污总量,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以及对排污单位的监测和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这样就减少了政府直接干预具体企业的生产和排污,降低了政府的环境治理成本和管制成本。
3.有利于弥补传统排污收费不足
目前,湖南省实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实行排污权交易以后,可以有效克服收费标准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征收范围过窄和征收方式不科学等问题。
4.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排污权总量是有限的,以某种形式初始分配给企业之后,不良企业可通过出让部分排污权而获得调整产业结构或者技术改造所必备的资金,新加入的企业也可通过购买排污权而获得快速发展的机会。新企业只有污染水平足够低,经济效益足够好,购买排污权后才有利可图。这势必带动污染小、收益高的新兴产业发展,促进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工业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5.有利于促进“两型”社会建设
湖南是偏重化工业的中部省份,在探索“两型”社会发展中,节能减排压力巨大。排污权交易试点作为“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中的重要举措,通过排污权的自由交易形成对高污染企业改造升级的倒逼机制,促进“两型”社会建设。
二 湖南排污权交易建设现状
2010年6月,湖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以来,在制定相关政策规定、设计试点方案、测算交易价格、建立试点台账等方面取得了大量成就,具有推广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工作的良好基础。
1.建立了有关政策法规
2003年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2010年7月,湖南省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长株潭三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先行试点,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效期、收费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细化。《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应法律法规也在进一步起草酝酿中,不久将陆续出台。
一是将对资金管理进行界定。正在研究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对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的收支管理有明确的界定。对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排污费用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机构日常运行、环境污染治理、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经费通过财政专设账户进行结算;实施有偿使用费有限年度逐年递增政策。
二是将对收费标准进行明确。正在测算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将对排污权收费标准进行进一步明确。总体来讲,按照与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一致、与污染治理成本挂钩、与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用、与外省的定价标准基本匹配等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根据区域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不同行业治理成本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调整系数,科学探索收费标准,提高标准的引导作用。
2.排污权交易机构相继成立
成立排污权交易机构是开展排污权交易的重要内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省环保厅立即组织省级中心的成立筹备工作。目前已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成立“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与交易中心”,隶属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挂牌于湖南省产权交易所。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职责界定为拟定和组织实施初始排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