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推进为旅游安全的法律规制提供了条件和保障。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总结和反思民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关系的基础上,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即立法问题摆在了首位。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2010年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从这些文件的要求看,我国的立法重心已经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民生事业、公共服务和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
因此,随着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立法重心的转移和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旅游安全作为与人的生命财产最相关的部分,其相关立法也越来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回顾20多年来旅游安全法律规制的历程,从空白阶段到逐步建立综合性旅游安全法律规范阶段,再从专项旅游安全法律规范的创设阶段到整个旅游安全法律规范的逐步完善阶段,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综合到细分、从不足到完善的渐进发展过程,各级、各层次的立法者,在不断为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积极努力。
一 2012年旅游安全法律规制的总体情况
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律法规全文检索系统搜索,2012年颁布的直接与旅游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较少,主要是尚未颁布的《旅游法(草案)》,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旅游条例》、《甘肃省旅游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东营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日照市沿海旅游船艇管理办法》,涉及旅游安全问题。通过中国知网检索,2012年有关旅游安全法律的文章为19篇。
2012年,国家层面继续为旅游安全的法律制度建设作着积极努力,期望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能进一步完善。8月27日,旅游行业千呼万唤、期待已久、寄予厚望的《旅游法(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顺利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这标志着旅游业最高层次、最高效力法律的出台逐渐成为可能,这是旅游业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2012年旅游安全法律规制的最亮点。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以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旅游法(草案)》看,旅游安全作为独立的一章存在,这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在旅游法中得以体现,也充分昭示了立法机关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法立法指导思想。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多处对旅游交通安全提出明确要求。3月,国家旅游局印发了《2012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旅办发〔2012〕72号),提出要强化安全法规、标准及预案建设。其中,国家旅游局要加快《旅游紧急救援服务规范》、《旅行社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指导各地开展对应急预案的修订及演练,组织全行业开展应急预案评比活动。各地要加大旅游安全法规和制度建设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值守、旅游安全评估和信息披露、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积极推进旅游安全地方标准建设,并加强对相关企业安全规范的指导;适时修订旅游应急预案,并做好与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旅游企业预案之间的衔接,逐步形成完善的旅游应急预案体系;加强旅游应急演练,提高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战能力。5月,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旺季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通知》(旅办发〔2012〕226号),对景区旅游安全提出了要求。
2012年,各地也通过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旅游法规和规章对旅游安全进行规制。《贵州省旅游条例》单设了旅游安全与保险一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单设旅游安全一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