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在我国城乡之间已经存在很长时间,在合理配置民间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总量不断加大,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并不规范,借贷人违规操作,借贷行为脱离政府监管,民间借贷活跃的局部地区频频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案件。有个别地区由于参与民间借贷的人数众多,资金量巨大,一旦遇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与外部的金融危机,借贷人的资金链断裂,债务人“跑路”、自杀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酿成了全国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在2011年,我国浙江、江苏、福建、河南、山东、内蒙古、陕西等省市就接连发生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出现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冲击。对此,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均采取了紧急措施,全力应对与解决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危机。
一 民间借贷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作用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借贷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1]。它既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融资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从资金配置角度看,民间融资使闲置、游离资金得以重新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在银行和信用社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内起到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作用;而且民间融资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优点更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更能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2]从民营经济发展角度看,在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市场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经济生活中存在过多金融管制措施的地区,中小民营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在正规金融市场融资支持方面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或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此时手续简便、操作灵活的民间融资成为中小民营企业寻求自身发展的首要选择。因此,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经济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基础,一直以来均作为中小民营企业和农村经济主体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存在。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的运行还存在一定的负面作用。第一,民间融资对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产生较大的抵消作用。一方面,民间融资使得部分社会资金需求由显性转为隐性,不能准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货币管理监管部分依据的市场信息不全面,其所作的宏观决策必然不够准确;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融资行为不受货币信贷政策的约束,加之其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的互补关系,货币政策在微观层面的作用因缺乏载体而显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不利于发挥经济调控和产业导向的职能作用,客观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第二,民间融资对储蓄存款市场干扰严重,给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一方面是与正规金融机构争夺资金来源和市场份额,分流了金融机构的存款;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中所存在的“高利率”使经济行为中蕴含高风险因素,助长了投机和非正常投资现象,加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严重的会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税收,造成地方金融生态恶化。第三,民间融资加重了维护稳定的压力。民间融资由于其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经营活动和收益游离于国家监督管理之外,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3]基于以上几点,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未获得法律法规的正面支持和引导,依旧处于“半地下”状态。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民间借贷随着经济发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