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
一 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呼唤社会体制改革
社会体制问题是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随着政府、市场与社会的逐步分离,随着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而提出来的,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当时,主要侧重于社会管理,提出“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求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管理主体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合力;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虽然当时提出了社会建设的概念,但是并没有展开论述。如果说有社会建设的内容,也只是“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认为社会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社会管理。因此,当时对于社会管理讲得多,对于较为宽泛的社会建设讲得少。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中提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这次会议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体制改革问题。
2007年10月,十七大报告论述了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等问题,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进建设和谐社会”。2008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第一次把“社会体制”问题单列出来,要求积极探索社会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破解社会体制改革难点。
由此可见,社会体制总是与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紧密相连,而且党和政府对社会体制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入,但是,党和政府的文件并没有对社会体制的内涵和外延作清晰的表述和界定,为学术界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索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二 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体制理论的新发展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体制问题作了进一步阐述和部署,社会体制改革理论有了新的重要发展。
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对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提出了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等一系列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这些范畴既有新概念,也有新概括,是对近年来社会管理理论探索成果和改革实践经验的新提炼、新发展,是对社会体制改革理论的重要发展。
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对于社会管理格局的界定。十八大报告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而且将“社会管理格局”更加准确地改为“社会管理体制”,内涵更加丰富,而且突出了依法进行社会管理的理念。
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第一次对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责任主体、范围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强调面向城乡全体居民及政府的责任,对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体现在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医疗卫生等方面。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报告首次提出了现代社会组织和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两个概念,提出了“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新要求,为社会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指明了体制方向,预示着社会组织发展将有良好的体制环境、要走法治化道路,社会组织领域的法治建设必将大大加快,社会组织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必将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治理、发展和服务能力必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能够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与政府、市场一道形成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格局。
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报告指出,不仅要有常态管理,还要有应急处置;不仅要动态管理和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