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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营书业的转型困境
    ——教辅版权之争与民营书店之困

    作者:鲍红 出版时间:2013年03月
    摘要:在转型期的教材教辅版权纠纷中,针对教材社维权理由及行为引发的问题,应确立维护企业合法的权益、有助于产业健康发展、符合公众利益等维权原则,并建议形成几条相对明确的侵权界限,确定公平合理的授权版税,相对开放地授权。在网络时代的民营书店困境中,针对书店衰落原因及民营实体书店的具体困境,建议免除所有实体书店的增值税,对部分公益性较强的书店进行房租补贴和项目补贴,降低图书销售门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国出版业正处于重大的转型之中,整个出版业既面临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又面临着从传统出版时代到网络时代的转变。这两个转变,对我国整个出版业的影响是深远的,对于其中的民营书业,影响更为显著,这种影响目前集中体现在教材教辅版权纠纷与民营书店衰退这两大困境上。

    一 转型期的教材教辅版权纠纷

    中国出版业的产业支柱和利润支柱是教育出版。近两年来,教材与教辅的版权纠纷,将整个教辅出版架于炉火之上。民营书业近半份额在教辅出版,它们受到的冲击也最大。

    教材教辅的版权问题,是教育出版转型期面临的典型问题:一方面,我国教材出版从国定制转向审定制,教材社开始注意维护其配套教辅的权益;另一方面,我国教材出版并没有完全开放,甚至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格局,几十年来,教辅一直是个公共的出版领域,市场上确实形成了一些优秀的教辅品牌,而且教辅出版涉及主体众多,利益较大。这场纠纷如何解决,对整个出版业至关重要。

    (一)教材维权的经过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出版业是计划经济,教材出版实行国定制,全国中小学教材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教社”)统一编写出版。而教辅多年来一直是一个公共的出版领域,各个出版社与民营公司都可以出版发行(苏联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教材出版实行国定制时也是如此)。

    1999年,我国实行新课程标准,教材出版变为审定制,开始“一纲多本”,教材出版主体开始多元化,进入有限竞争时期。新课标教材出版社为教材编写、培训、推广投入了大量经费,短时期很难收回成本,一些出版社将盈利的希望寄托到配套教辅上。但教辅这一公共领域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各地出版社牢牢把控着当地系统征订市场,民营公司则在零售市场站稳了脚跟,新课标出版社的教辅很难打开局面。一些新课标教材社认为,审定制下的教材拥有自己的著作权,配套教辅也应该得到教材出版单位的授权。

    2003年,黑龙江省曾就此问题咨询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在《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中,承认教科书具有独立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侵权;但是针对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被视为例外,只要没有再现教材内容,即不视为侵权。

    2004年,人教社曾与龙门书局商谈,由龙门书局交纳一定授权费,人教社授权龙门书局出版人教版教材的配套教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5年,仁爱教育研究所将一些出版社和民营公司告上法庭,说他们出版了仁爱编著的《英语》配套教辅。经法院认定,教辅虽然参照了教材的编排顺序,但在每个单元的内容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编写者的独立构思,不构成编排方式的侵权。最终认定的侵权内容有两项:一是教辅再现教材内容,超出法律允许合理使用的范围;二是翻译他人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且,与仁爱要求的巨额赔偿相比,实际赔偿也非常低。这些维权案例因为涉及者市场份额较小,对教辅市场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近年来,人教社开始积极维权。2009年7月,人教社发布声明,指出未经人教社许可,“编写、出版、发行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教学辅导用书、报纸、杂志,开发、销售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电子期刊、电子产品”均为侵权。

    之后,人教社一方面与新华书店联手,“确保人教社是人教社教学资源产品的唯一供应商”,未经人教社授权的教辅不能上目录;另一方面,该社以较低的版税向各地出版集团授权,目前已经向安徽、江西、甘肃等20多家出版集团授权,每省有一两家出版社,每家限定一两个品种授权当地区域目录征订,双方共同打击当地未经人教社授权的教辅。

    其他一些教材社也相继举起教材维权的大旗,打击出版其配套教辅的民营出版商。教材社尤其是人教社的行动,让整个出版业为之恐慌,民营教辅界更是如此。

    人教社目前仍占有教材市场的大半份额(义教阶段约60%的份额、高中阶段约80%的份额),各民营教辅公司的盈利产品主要是配套人教社的教辅。虽然一些公司的教辅品种很多,但出版配套小版本教材的教辅基本是为了补全版本,方便读者购买,真正论经济效益,可能连成本也收不回来。

    而且,虽说整个出版界都在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