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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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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图书出版产业报告

    作者:魏玉山 出版时间:2013年03月
    摘要:2011年,图书出版政策动态有《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等出台;仅从图书出版环节看,其规模不大,但从图书出版全产业链来看,图书出版产业还包括图书印刷与图书发行,其在整个新闻出版产业中则占有相当份额;出版企业方面,出版社总量变化不大,缺乏民营出版机构相关数据,不少出版企业热衷于重组与上市;渠道方面,网络书店开启“超限战”,实体书店陷入困境;产品方面,主题出版、文学图书出版、时政类图书出版看好,电子书悲喜交加,图书出版的各项指标仍处于上升态势;预计来年图书出版(从品种到印数)仍然会有明显增长。

    尽管遭遇了数字化加速发展、阅读率回升缓慢、实体书店破产倒闭、网络书店恶意竞争等事件,尽管距某些人“保守”地预测纸质图书将要消亡的日子越来越近,[1]纸质图书不仅没有表现出衰亡的迹象,相反,2011年其出版依然稳步发展,依然充满活力,有点像“垂死资本主义”,垂而不死。与2010年相比,2011年图书出版的品种、印数保持了比较强劲的增长态势,图书出版的内容更加多样化,图书在文化积累与传承中的主体地位不仅没有动摇,反而更加固化。

    一 政策

    中国出版业的政策导向性非常明显,任何一个政策的出台都会对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要分析2011年的图书出版业,不能忽视相关政策的变化。2011年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等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其中对图书出版业影响最大的有以下几个。

    (一)《出版管理条例》的修订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法规的修改,意在更大范围地开放出版物发行市场。这既为了适应出版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技术新媒体发展的要求,也为了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庄严承诺,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并且与以往法规修改主要在有关部门和专家中征求意见不同,本次法规修改还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

    在没有《出版法》的情况下,《出版管理条例》成为规范我国出版活动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本次《出版管理条例》的修改,充分体现了2001年以来出版改革发展的成果,反映了科技与出版融合的态势,完善了行政管理机制。

    1.明确了出版产业和出版企业的地位

    在20世纪90年代,虽然学术界和出版业界开始探讨“出版产业”和“出版企业”,但是有关提法并未得到“法规”的认同。本次修订,把原来的“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把出版单位明确为“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两类,并对两类不同性质的法人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做出不同规定,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了改革的成果。

    2.初步体现了科技与出版融合的成果

    2011年1月,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中,建议把“网络出版物”和“网络出版单位”纳入出版管理的范畴。虽然由于各方意见不一致,在出版物形态和出版单位类别上,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仍然沿用原有的提法,但还是体现了科技发展与出版业融合的实际情况,把“网络出版”写了进来,明确提出“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这为出版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网络出版管理办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3.扩大了外资在出版物发行、进口等方面的权限

    2001年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物进口企业应是国有独资,并且报刊的进口实行的是“指定经营”的方式。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不仅取消了进口企业的资本限制,也取消了“指定经营”的要求,放宽了出版物进口的企业限制。当然,由于出版物进口的特殊性,新的条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要求出版物进口企业要“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要“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等。在放宽出版物进口企业准入的同时,对三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的限制也有所放开——三资企业不仅可以经营书报刊,也可以经营电子出版物,经营方式也由原来的“分销”改为“发行”等。

    4.对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方式进行了重要调整

    2001年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新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5.完善了出版行政管理

    2001年的《出版管理条例》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出版活动,不包括出版从业人员。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