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
一 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
2011年,社会保障方面影响最大、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该法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首先要修改完善与法律不一致的既有的行政法规和配套规章,制定急需的行政法规和配套规章。此前的4月22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把原规定必须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改为鼓励企业自愿参加。目前,已经出台实施的行政法规和配套规章有13个。其中,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实施,国务院还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先后制定了《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有了基本的操作依据。
这些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制定都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在发布前还公开向全社会征求了意见。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就经过了充分的讨论,明确具体,便于操作。例如,对于上下班途中的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一直以来争议较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特别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把上下班途中的有关伤害加以明确。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保持了与《社会保险法》的高度一致,凡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制定了明确原则和要求的,遵照其原则和要求;法律没有明确原则和要求的,根据立法宗旨制定有关规章。以人为本,充分保障参保人的权益,例如,参保人受到第三方伤害,在责任人未明确前或找不到责任人时,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医疗和工伤医疗费用的规定。
已出台的配套规章中,外国商会、驻华使领馆、各类驻华机构以及境外媒体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反映比较强烈。10月30日《参考消息》以害怕“只有负担没有好处 外企对老外缴社保反弹大”为题对此作了报道。他们反映的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包括办法实施时间紧,担心各地未能都做好准备;“给外企造成沉重的财务负担,威胁其会员公司的竞争地位”,“雇主因此支付的工资可能增加40%以上”;由于对居住的限制和其他一些原因,担心外籍员工可能实际上无法获得规定的福利。鉴于这一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人社部专门派员参加新闻发布会或到有关商会讲解有关政策,说明将在华就业的外籍人员纳入中国社会保险是国际惯例,有利于维护这些人员的权益,并表明了我国政府的坚定态度。11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专门召开视频会议,具体部署做好外国人参保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计划需要制定或修改的行政法规和配套规章共有42个,这些都将在3年内完成。下一步,拟制定或修改的行政法规有《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3个;部门规章11个,包括《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拟实行全民强制社会保险登记)等;需要制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有15个,包括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等。因此,要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和部门立法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为了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人社部从年初就开始酝酿“全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竞赛活动”,5月份在全国正式启动,历时近半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共有50.8万人参加了竞赛活动。参赛人员分布地域范围宽、年龄跨度大、职业界别广。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员外,还有各级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