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
自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新医改方案”)发布之后,新医改进展呈现一种不平衡的格局。具体来说,以走向全民医疗保险为目标的医保改革(即需方改革)稳步前行;而医疗服务体系的改革(即供方改革)则是步履维艰,尤其是公立医院改革,更是难上加难。
一 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能否保住“基本”?
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支柱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在2009年历史性地覆盖了92.4%的城乡人口。[1]到2010年底,三大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4亿、2.0亿和8.4亿,参保者总和占全国总人口94.7%。[2]因此,总体来说,全民医保的目标已经实现,接下来的任务是医保覆盖面的巩固。
然而,医保制度所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在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有多高,即医保支付在参保者的医药费用中占据多大比重。换言之,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能不能保住“基本”。如果“保基本”的目标不能实现,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风险分摊和第三方购买职能也就无法正常行使。
要探究这一问题,首先必须说明“保基本”的标准是什么。2011年2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府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给出了答案,即医保“报销的比例根据政策的范围可以达到70%”,并再用两年的时间,力争让医保报销比例“接近80%~90%”。[3]这里所谓“政策的范围”,意指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所涵盖的医药费用。在有关社会保障事业“十二五”规划的起草过程中,医保报销比例70%作为“保基本”的目标,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大家对于基数究竟是“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还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即包括纯自付的医药费用),却依然争论不休。
那么,让我们首先考察一下现状,看看现在的医保支付水平在医疗机构业务收入中的比重。所谓“业务收入”,就是医疗机构通过收费获取的收入:其中一部分来自患者的自付;另一部分则来自医保体系的支付,包括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三大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也包括公费医疗支出,以及微不足道的商业健康保险支付。
表1显示,随着全民医保的推进,医保支付占医疗机构业务收入的比重在过去的若干年内有了提高。但到2010年为止,这一比重也仅仅达到45.2%的水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分析基数是所有医疗机构,其中有一些并非医保定点机构,因此对于医保定点机构来说,医保支付占其业务收入的比重,应该有所提高。与此同时,这里的分析基数是所有患者,有一些患者没有参加医保,因此他们在看病治病时要百分之百地自付医药费用。此外,商业健康保险支付的准确数据比较缺乏,因此暂不计入。总体来说,作为参保者的患者在看病治病时,由医保支付的比重肯定会更高,估计在50%上下。
表1 医保支付水平在医疗机构业务收入中的比重
无论如何,就2010年的情形来看,整个医保体系的支付水平还较低。当然,还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考察的是医保支付占参保患者“实际”医药费用的比重,而不是“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比重,因为政府对后一数据没有系统性地加以统计并公布。不论怎么看,医保支付水平距离70%的“保基本”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要达到80%~90%的保障水平,则难度更大。
那么,究竟如何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支付水平呢?只有三个办法:一是提高筹资水平,即政府补贴水平提高,百姓的参保缴费水平也相应提高;二是通过控制结余水平来提高医保基金的支出水平;三是进行医保付费改革,控制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简言之,必须三管齐下。
事实上,2011年,前两个措施已经在各地实施,并且立竿见影。在全国不少地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政府补贴水平已经从每人最低120元提高到了200元的水平;相应的,参保者的缴费水平也有所提高。各地还纷纷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并提高支付标准,致使基金结余有所下降。
那么,新的问题在于,医保筹资水平提高了,但是否足以实现70%的“保基本”目标呢?我们简单估算一下。
· 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的收入为3955.4亿元;保守估计,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的收入为4100亿元。
· 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数为2.0亿,人均筹资水平为181元(其中政府补贴为120元);保守估计,2011年参保人数为2.1亿,人均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