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
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监察规定》标志着我国初步确立了劳动监察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国内劳动监察制度在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实践检验,这一制度还存在较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介绍香港劳动监察制度,并比较和分析深港两地劳动监察执法的异同,从而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对深圳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完善有所裨益。
由于国内劳动安全监察执法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因此本文不涉及劳动安全监察方面的内容。
一 香港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介绍
香港特别行政区沿袭英国法律传统,使用普通法法系。香港的法律制度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无论是行政执法部门针对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的检控,还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均由司法机构(各级法院以及由政府成立行使法定裁判权的机构)做出最终裁决。具体到劳动领域,香港劳工处内设的劳动监察执法机构通过巡查、专查等方式,负责监督执行《雇佣条例》《最低工资条例》等劳动法例,调查并检控违例雇主,由裁判法院做出制裁性裁决;雇员如欲向雇主追讨欠薪、解雇补偿等法定或约定权益,可向劳工处内设的劳资纠纷处理机构(劳资关系科)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则入禀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由其做出修复和补偿性裁决。
目前,香港劳工处内设的劳工视察科和雇佣申索调查科主要负责承担全港的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它们按不同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模式,合力开展香港劳动监察执法工作。
(一)劳工视察科
劳工视察科是香港政府开展劳动监察执法的主干力量,它通过巡视各工业及非工业机构,调查并检控违例雇主,严格执法,确保雇主遵守劳动法例。
劳工视察科由科总部和三个分区总部组成。科总部负责全科行政、人力统筹、受理举报并分派等工作;分区总部及其下辖的分区办事处、分区特别视察组及专责特别视察组负责辖管区域内具体的劳动监察执法工作,通过例行巡查、举报巡查、策略性巡查、专案调查等方式着力监督执行劳动法例并检控违例雇主。
目前,三个分区总部共下辖12个分区办事处、15个分区特别视察组及5个专责特别视察组(政府承办商、输入劳工、建造工地),合理分布在全港各个区域。该科公职人员按职级由高至低分为高级劳工事务主任、劳工事务主任、总劳工督察、高级劳工督察、一级劳工督察、二级劳工督察六级,其中直接从事一线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一级及二级劳工督察共计160名,其他管理及文职服务人员81名,合计241名。
按工作内容划分,分区总部下辖的分区办事处专门负责《雇用儿童规例》《雇用青年(工业)规例》《雇员补偿条例》第Ⅳ部及《入境条例》第Ⅳ部等法例的违例调查及检控,并初查雇主执行《雇佣条例》《最低工资条例》的情况,收集涉嫌违例情报并转介至分区特别视察组;分区特别视察组专门负责《雇佣条例》《最低工资条例》等法例的违例调查及检控;专责特别视察组专门负责对特定监管对象执行上述所有劳动法例情况的违例调查及检控。
按工作方式划分,分区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全面彻底、逐家逐户地进行例行巡查;分区特别视察组对辖区内违法行为高发行业、区域,选择性地进行策略性巡查,并对科总部分派的举报、分区办事处及劳资关系科转介的涉嫌违例情报、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转介的拒不支付裁断款项个案进行重点调查;专责特别视察组对特定监管对象进行巡查,并对举报和转介的违例情报、个案进行重点调查。
按工作性质划分,分区办事处承担对执法经验要求较低的简单而烦琐的执法任务,人员主要由二级劳工督察组成;分区特别视察组和专责特别视察组承担对执法经验要求很高的复杂、疑难的执法任务,类似于“重案组”和“专案组”,人员主要由一级劳工督察组成。
2010年,该科共巡查工作场所140267次,检控违例个案4476宗,经法庭定罪个案4109宗,罚款合计港币891.21万元。劳工视察科通过密集巡查、严格执法,致力打击欠薪等劳动违例行为,着力营造良好的守法氛围,进而有效地减少和预防了劳资纠纷的发生。
图1 劳工视察科历年巡查次数
(二)雇佣申索调查科
雇佣申索调查科是香港劳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