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
一 英国劳资纠纷处理机制介绍
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劳动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从群体性对抗,到集体谈判,再到制度性协商解决的曲折历程。自1896年颁布《调解法》以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英国已形成了较完备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
英国劳资纠纷分为个人争议(individual dispute)和集体争议(collective dispute)两大类,但与我国以涉及人数为标准来界定个人和集体争议的观点不同,英国主要以权利之争和利益之争来区分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其中,个人争议系权利之争,一般指基于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就权利的存在与否、有无受到伤害或有无履行债务等发生的争议;集体争议系利益之争,一般指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之争是一种不可裁判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或仲裁化解,不能通过法院等裁判机构来处理。因此,在英国,不同的劳资纠纷需通过不同的处理机制来解决。
(一)个人争议处理机制
英国对个人争议实行“一调两审”制,以调解为前置程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1.调解程序
英国的调解程序包括自主调解和英国劳动争议咨询调解仲裁服务局(The Advisory,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Service,ACAS)调解两部分。自主调解是指企业内部的调解,英国许多企业都建立了较有效的劳资纠纷内部处理机制。当雇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时,如果该雇员已加入工会,可由雇员本人或工会代表与雇主代表协商解决;如果发生争议的雇员没有加入工会,则可就该争议向企业主管人员反映,由主管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协调解决纠纷;如果该主管人员解决不了,雇员可以向上一级主管人员申诉。目前虽然没有对企业内部调解的争议进行统计,但实际上许多劳资矛盾在萌芽阶段就得到了解决。
如果说上述方式属于非正式调解,那么ACAS则为劳资纠纷双方提供了由政府主导的较为正式的调解平台。在近30年来,ACAS一直充当着英国劳资纠纷过滤器的重要角色,并以其出色的工作赢得了社会的广泛信任与肯定。除伦敦总部外,ACAS在全英还设有11个地区总部,现有工作人员约850人。处理个人权利争议是ACAS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解则是其处理个人争议的主要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式。ACAS处理的个人争议主要包括不当解雇、同工同酬、伤残、性别和种族歧视等。
ACAS提供三类调解服务:一是劳资法庭委托调解(ET1 conciliation cases),即劳资法庭收到诉讼申请后,将相关材料转交ACAS,由ACAS对双方进行调解。2011年,ACAS共受理该类争议72075宗,调解成功率达72%。二是诉讼前调解(pre-claim conciliation),即双方争议属于劳资法庭受案范围但尚未正式进入法律程序,当事人求助于ACAS予以解决的案件。2011年,ACAS共受理该类争议23777宗,调解成功率达78%。三是收费类调解服务(charged-for mediation)。此类争议不一定属于劳资法庭受理范围,一般在发生初期由资方向ACAS提出调解请求后,由ACAS协助双方化解争议。2011年,ACAS共受理该类争议219宗,调解成功率达89%。[1]
上述三类调解服务的具体程序大致相同,主要是:①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联系对方当事人,请其于28天内回复;②由调解员与双方单独商谈,根据法律解释利弊,帮助双方换位思考,增加双方的沟通意识,然后以中间人的身份将双方的立场告知对方;③达成和解的,调解员记录在案;当事人不要求调解书的,调解员不制作调解书。ACAS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案件,则正式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为提高调解效率,目前ACAS更多地以电话形式进行调解,并鼓励调解员在各种适当的场合开展调解工作。ACAS对简单个人纠纷(如报酬类争议)调解时间为7周,复杂的案件(如不公平解雇或涉及歧视类的争议)调解时间为13周。
2.诉讼程序
(1)一审程序。劳资法庭负责劳资纠纷的一审工作。劳资法庭属于记录法庭,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如伦敦市下辖31个市区,但只设有五个劳资法庭)。ACAS调解不成的个人争议一律由劳资法庭进行一审,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庭前准备阶段,确定审判庭成员(一般为由三人组成的合议庭,包括一名法官和来自雇主协会和工会的代表各一人),法官与双方律师非正式开会,确定争议事项、范围和金额,确定开庭时间和开庭的天数(通常一个案子需要开庭几天),确定证人等。法院向证人发出传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