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关于派遣员工被退回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王国社 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摘要: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增多,劳动争议也逐步增多,其中涉及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的争议,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较多。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处理这类案件时意见不一,处理结果也差异较大。本文根据实操案例,认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研究法律救济的途径与方式。

    劳务派遣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对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用工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用工即形成劳动关系,没有用工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在劳务派遣行为中,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实际用工的单位相互分离,导致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实际用工,实际用工的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与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在处理时带来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增多,相关的劳动争议也逐步增多,其中涉及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的争议,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为: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能否约定法律规定之外的退回情形,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范围如何界定,派遣公司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界定范围如何认定,派遣员工能否要求恢复用工关系,“三期”内女职工能否被退回,被退回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女职工被退回后怀孕期的工资如何发放,员工被用工单位随意退回的应如何救济和处理等。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意见不一,处理结果差异也较大。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结合案例的分析来谈谈意见和观点。

    某劳务派遣公司2010年9月1日与女员工吴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被派遣至某外资物流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合同期二年。在劳动合同中双方还约定,如果出现用工单位退回情形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同年9月8日吴某被派遣至外资物流公司上班。2011年12月,吴某怀孕。2012年4月该外资物流公司因国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国际物流运输量下降幅度较大,业务的运输经营出现困难,公司决定裁减合并部门和员工,故将吴某等派遣员工均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随即终止了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吴某认为合同没有到期,自己又已经怀孕,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于是跟单位协商希望继续在某外资物流公司工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和派遣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恢复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终止问题进行过明确约定,现用工单位将其退回,故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终止与吴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用工单位则认为,由于经济原因,除派遣员工外,非派遣员工也有部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吴某所在的部门也已经被撤并,无法重新安排吴某的工作,因此也不同意再接收吴某。

    这是怀孕派遣女工因被用工单位退回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涉及女员工的特殊保护问题、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问题、派遣员工的退回问题等。针对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劳动用工形式,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1)《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就劳务派遣问题做了专门规定,相对于劳动合同的其他问题,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属于特殊法的范畴。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已经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是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案中派遣公司与员工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合同的期限,而是约定,“如果出现用工单位退回的情形,双方劳动关系则自行终止”。很显然,该合同属于约定终止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约定终止的劳动合同,都属于禁止性的合同。《劳动合同法》已明确取消了关于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的规定,因此,双方约定的“如果出现用工单位退回的情形,双方劳动关系则自行终止”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合同法》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约定终止,则予以了保护。

    因此,有人认为,该案中的合同约定,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笔者认为,虽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劳动合同的类型。但是,该类型的劳动合同,由于其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