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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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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职工收入倍增计划:从规范工资支付开始

    作者:守华 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摘要:收入倍增的倾斜重点,是收入倍增计划的核心问题。规范工资支付,关系着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深圳市总工会对这一问题始终给予高度关注。以规范工资支付为切入点,制定更为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政策,保障一线职工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并能参与分享企业利润,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和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最牵动人心,也最让普通老百姓振奋的莫过于提出:“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收入倍增是目标,但谁该增、怎样增,才是收入倍增计划的核心问题。2010~2012年,居民收入增长已经连续三年超过了GDP增长,但一线职工的实际感受,则是另一回事。如果这样的情况一直延续,到2020年居民收入增长实现翻番并不难,但一线职工能不能得到实惠、是否被增长,则很难说。因此,制定更为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政策,保障一线职工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并能参与分享企业利润,显得更为现实和迫切。

    最近,深圳市发生的一起集体劳资争议,就很能说明问题。

    深圳市某企业有2000多名员工,是一家合作即将到期的“三来一补”企业,最近要转为独立法人。2013年1月10日,面对企业主体变更,员工忧心忡忡并开始了集体停工。工人们向企业方提出四项要求:①补缴养老保险;②每年体检一次;③部分工人要求买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④以工资总额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前两条诉求合理合法,企业已答应了工人的要求;后两条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双方僵持不下。1月11日,300余名工人前往街道办事处集体上访。

    做一天工,付一天工钱,这个看似天经地义的事,在现实中却很不简单。这起事件中,反映了一个普遍的情况,即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问题。因为《劳动法》中对工资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在工资构成中常常使用名目繁多的各类工资性补贴、津贴等费用,普遍的做法是把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基本工资叫工资,这样做的玄机在于可以大大降低加班费的基数。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劳动法》只规定按不低于工资的多少倍来支付加班工资,而用人单位把“工资”定义为基本工资,以此计算员工加班工资的基数,而各类工资性补贴和津贴均不包含在内,由此导致员工加班加点后所得的工资报酬还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上述发生罢工的企业为例,其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如果包括按月计发的工资性补贴800元,共计2300元/月,当视为平均每小时13.22元(2300/21.75/8),加班工资为19.83元/小时(2300/21.75/8×1.5),而实际上该企业以1500元为加班工资基数,加班工资只有12.9元/小时,竟然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还要低。加班是劳动者放弃休息时间的额外劳动,理应高于其正班工资,这就是《劳动法》中为什么规定了按1.5倍、2倍、3倍来支付加班费的原因。加班本来就不应提倡,如果再允许用人单位压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这等于承认用人单位变本加厉地剥削劳动者是合法的,严重违背了公平正义。

    企业对《劳动法》规定的工资的肢解,使工资支付行为陷入了极度的混乱。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企业的加班费就是给一个固定的数,根本没有什么1.5倍、2倍之说。员工的劳动报酬权无法保障,劳资矛盾频发。为了结束这种局面,2004年8月,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工资支付条例》),历史性地提出了标准工资的概念,其定义为:“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除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用、国家规定的福利费、与员工解除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以外,只要是按月支付的工资,就是标准工资,同时规定以标准工资为加班工资基数。标准工资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长期对工资、劳动报酬等规定模糊不清的状态,对遏制用人单位滥用管理职权、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深圳劳动关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成就。

    深圳明确将标准工资确定为加班工资基数的规定,让用人单位感觉很肉痛,一些企业想方设法逃避或者干脆拒不执行。因此,2005年以后,深圳发生的劳资矛盾集中地体现在标准工资的执行上,员工经常要求以标准工资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员工追讨加班费的胜诉率高达90%以上。虽然仍然有很多企业没有执行工资支付条例,但工资支付的情况在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2006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由于其中规定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