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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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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薪倒闭企业案件的研究与思考

    作者:邢蓓华 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摘要:近两年,深圳市一些中小企业倒闭,引发了倒闭企业劳动者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角度来看,倒闭企业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且该经济补偿可从倒闭企业的财产中优先受偿。同时,政府各部门应在政策支持、日常监管、风险预警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

    近两年,由于国际经济形势不景气,欧美国家信用评级下降,人民币汇率提高,企业运营成本增加以及深圳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深圳市一些中小企业遭遇经营困难,不少企业倒闭破产,尤以龙岗、宝安两区最为严重。2012年两区工厂倒闭事件已达近百起,相关员工万余人,涉及金额上亿元。同时,法院受理的30人以上的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数量比以往同期也有所增加。

    由于目前不同部门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存在分歧,尤其是对于此类倒闭企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以及经济补偿是否可在倒闭企业财产中优先受偿的问题,各个部门在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满,影响到深圳市劳资关系及社会的稳定。深圳市中级法院对上述涉及倒闭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极为重视,专门就此召集全市两级法院进行了专门的调研,对全市各区法院受理的涉及倒闭企业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并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就上述问题的法律适用召开了研讨会,针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相关意见向上级法院进行了汇报。现就有关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 倒闭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新情况

    (一)倒闭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方式更加隐蔽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恶意欠薪的刑事责任,近期倒闭企业的经营者为逃避刑事责任不再像以往一样一走了之,而是在停止经营后委派律师或其他人出面处理善后事宜,但经营者本人却躲在幕后,并不出面。倒闭企业经营者所委派的人员在与劳动者协商时往往承诺满足劳动者的全部诉求,有的甚至承诺给予劳动者超过法定标准的补偿数额,但实际上毫无履行其承诺的诚意和能力。倒闭企业在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或通过劳动仲裁及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其经营者常常并不主动履行,而是等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但此类倒闭企业一般均是债台高筑、资不抵债,即使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也往往难以满足劳动者的全部诉求。

    (二)倒闭企业劳动者诉求提高

    以往涉及倒闭企业的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基于时间、费用、精力等方面的考虑,放弃对经济补偿的请求,而仅仅追讨欠薪。但在近期的类似案件中,劳动者除要求被拖欠的工资之外,其关注重点转移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上。劳动者开始以倒闭企业停止生产、无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或是主张因倒闭企业提前解散而要求经济补偿;甚至主张倒闭企业停止生产,变相非法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从而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相对于劳动者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在数额上更为巨大,一般均数倍于所拖欠的工资。一家倒闭企业涉及的经济补偿金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有的甚至上千万元。

    (三)政府维稳压力增大

    劳动者因倒闭企业经营者的承诺往往产生了更高的利益期待,但此类企业因资不抵债,对劳动者的承诺常常难以兑现。在此情况下,倒闭企业劳动者经常采取集体上访、聚众静坐、上街堵路等激烈方式向政府施压。由于深圳市欠薪基金的垫付范围按照目前规定并不包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部分,如要将此部分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纳入欠薪基金垫付范围,将造成欠薪基金的巨大经济压力,也不利于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另外,经济补偿金在执行财产中是否优先受偿,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如经济补偿金在执行倒闭企业剩余财产时优先受偿,极易引起倒闭企业其他债权人的不满,同样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 深圳市以往对于涉及倒闭企业案件的处理原则

    此类因经营困难而停止生产的倒闭企业一般均没有经过正常的清算、破产、解散或注销程序,也没有明确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因此,深圳市法院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认为,此类情况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对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未予支持。深圳市两级法院及劳动仲裁部门自2006年以来均统一按照此原则处理此类倒闭企业案件。

    但由于近年来倒闭企业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倒闭时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也出现了一定的改变,对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