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
一 问题意识
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化进一步深入,劳资争议亦越来越多。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总量在2007年以前不超过10万宗,2007年也只有11.2万宗,但到了2008年就突然飙升到30.3万宗,是2007年的2.7倍。至今已经连续5年保持在30万宗的高位:2009年案件总量继续上升,达到31.7万宗;2010年总量略有下降,但仍保持在31.3万宗的高位;2011年继续上升,达到32.1万宗;2012年达到33万宗。
由于劳资关系具有长期性和继续性特点,劳资争议处理中,简单的一纸裁决或判决不仅不能达到止纷之效果,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并导致劳资关系彻底破裂,而无法继续合作。所以,劳动调解机制成为我国劳资争议处理的重要机制。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可分为劳动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仲裁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其中,劳动调解组织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独立的程序。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专章规定“劳动调解组织调解”,明确了劳动调解组织的类型、法律地位及其相关事项。我国法定劳动调解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2012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规定了大中型企业设置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法定义务,并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事宜进行进一步规定,拟强化企业调解委员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功能。
2013年1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则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尽管劳动调解组织越来越受重视,亦在劳资纠纷处理以及促进劳资和谐中起着积极作用,但我国劳动调解组织存在的一定缺陷,如不独立性(如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的依附、人民调解对政府的依附等)、调解员的非专业性(如许多基层调解员不具有专业的劳动法知识和调解技能,有的甚至是老大妈)等,都限制了劳动调解组织功能之发挥。
英国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ACAS)于1974年9月成立,其使命为:“通过提供独立和中立的服务来防止和解决争议,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以促进组织的运行和效率。”[1]本文以此为问题意识,介绍英国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情况,并以此为借鉴,对我国劳动调解组织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二 英国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ACAS)的架构
(一)ACAS的定位及历史发展
1. ACAS的定位
ACAS是一个公平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三方,英国法律就ACAS的法律地位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ACAS的目的在于推动劳动关系的改善。ACAS的宗旨在于通过建立更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升社会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工作环境。这个宗旨也正反映了ACAS的地位和赋予的法定使命。
2. ACAS的历史发展
ACAS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一个多世纪之前,最早起源于英格兰中东部,由一个企业主创造出一个通过第三方协助集体协商和调解来解决劳动者和企业所有者之间纠纷的制度。后来该方式慢慢演变。正是由于这种成功的实践,到了1896年英国开始出现由政府资助的为劳动关系事务提供第三方协助的机构。这是一个正式的、由政府支持的劳动关系纠纷解决方法的开始。
此后的几十年中,随着英国经济和工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罢工。自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起,政府主导的调解和咨询服务逐渐减少,英国的雇主(英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工会(英国职工大会)呼吁独立的服务。企业主和员工均认为政府主导的机构在协调处理事件中不能保持公正公平,英国的雇主和工会都呼吁需要一个真正独立于政府、企业和雇员的第三方来协调解决纠纷。
英国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ACAS)于1974年9月成立。英国1975年通过的《就业保护法案》确认其独立地位,并禁止其收费。调解都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进行的,ACAS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二)ACAS运行的管理及其核心特点
1. ACAS运行的管理
政府依法不能干预ACAS的运作,ACAS如何运作、如何介入事件由ACAS理事会决定。ACAS由理事会指导工作,理事会由12位商界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人及分别代表雇主和雇员利益的独立人员组成,他们决定ACAS的运作。理事会的人员是经常变更的,主席和成员为兼职,由英国商业创新及技能部大臣任命,在任命前会与ACAS工作人员商议。
2. ACAS运行的核心特征
ACAS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