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环境下,劳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多年来,历届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努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但在世界经济形势、中国劳动力形势、地方经济社会形势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深圳企业劳资关系也呈现新的变化趋势。不断发生的劳资纠纷事件,表明现实劳资关系仍存在不和谐的问题。本课题将立足于深圳“大特区”和深度城市化的发展背景,分析新条件下深圳企业劳资关系的新特点、当前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促进深圳和谐社会的发展,从提升劳资关系和谐性方面展现社会发展的深圳质量。
一 对深圳企业劳资关系状况的一般判断
深圳市十分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通过解决劳动领域的许多突出问题,妥善处理了劳资矛盾引发的一系列重大和突发事件,总体维持了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近年来,深圳企业劳资关系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变化,表现出了新的变化趋势。
(一)劳资关系多样化格局形成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由于所有制关系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经营者和劳动者文化背景的不同,劳动关系既有公有制性质,也有私有制性质和混合经济性质。就深圳的实际情况而言,整体情况表现为以协调型的劳资关系为主、合作型的劳资关系处于萌芽之中、冲突型的劳资关系仍占有相当的比重,呈现冲突型、协调型、合作型等多样化的劳资关系形态。
(二)劳资关系市场化作用明显
近年来,劳动力供给变化情况充分表明劳资关系市场化的作用。在金融危机之后,经济逐步企稳回升,区域间竞争加剧,市场调节配置人力资源的作用强化。劳动力价格市场决定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对劳动力流向发挥了引导作用,并使市场化就业逐步向有序、合理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工资制度改革扩大企业分配自主权,使企业能充分运用工资杠杆调节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使工资对整个社会劳动力流动发挥引导作用。
(三)劳资关系法制化进程加快
近年来,深圳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劳资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界定的进程明显加快,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如推动《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地方立法。对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劳动者组织化程度日益加强
工会组织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在现代各种社会组织中,工会是由劳动者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组织。企业工会组建率直接反映了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目前全市所有的社区都建立了社区工会联合会,构建起“市总工会—区总工会—街道总工会—社区工会联合会—基层工会委员会”五级工会组织体系。[1]为发展和谐劳资关系、夯实组织基础,全市建立了632个社区工会联合会和34家行业工会联合会。
二 深圳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受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影响,世界经济形势、中国劳动力形势、地方经济社会形势不断变化,深圳企业劳资关系也受到影响。不断发生的劳资纠纷事件,表明现实劳资关系仍存在不和谐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劳资双方利益关系仍不平衡
劳资关系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分配的各个环节,其本质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劳资关系和谐的重要基础是劳资双方利益关系合理,而劳资矛盾和纠纷的根本是劳资双方利益矛盾,综合起来就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在一份关于农民工调查问卷中,全部受调查人员所获取的加班工资在总劳动报酬中所占的平均比重为13.48%。员工加班工资在劳动报酬中所占的平均比重较高的行业主要是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制造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农民工调查问卷中显示,从未拿到过加班工资的员工在全部受调查员工中所占的比例接近一成,为9.75%,有时能拿到加班工资的占10.7%,全部能拿到的占75%以上。
(二)劳资双方权利关系仍不平衡
文明时代的“体面劳动”意味着劳动者从事生产性的劳动,其权利应得到维护,应有足够的收入和充分的社会保护,并参与社会对话。深圳劳资关系的建设受外部和内部环境的影响,在劳资权利关系建设方面仍存在不平衡问题。一是劳动合同问题。在现实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