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
2012年,是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一年,是江苏省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中,江苏省各级人大在中共江苏省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在立法方面,着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出台了一批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两个率先”进程相适应、具有江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实现了重大突破,许多内容开创了地方立法先河,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了法制保障。江苏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代表作用、进行人大换届选举等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为推动政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 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
2012年江苏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江苏省的实际工作,制定和出台了一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实现了重大突破。回顾一年的立法工作,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立法水平稳步提升
2012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从江苏实际出发,共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11件(其中制定4件,修订6件,修改1件),分别是:(1)《江苏省禁毒条例》(修订);(2)《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4)《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修订);(5)《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6)《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7)《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8)《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9)《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10)《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1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改)。此外,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还审查和批准四个较大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17件,对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等20件立法项目进行调研。通过启动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立法项目建议,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开展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创造条件。
与往年相比,2012年立法在数量上保持着一定的稳定性。据统计,在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五年任期中,共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49件,基本上维持在每年审议通过10件左右的水平上。这一较为稳定的立法规模,是江苏省人大在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形成的。江苏省第九届人大曾明确提出立法工作的“少而精、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十二字方针。所谓“少而精”,就是指要坚持质量第一,数量服从质量,妥善处理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此后,江苏省人大始终把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核心,正确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合理确定立法规模。江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62件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52件地方性法规,而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则共制定49件地方性法规,如图1所示。立法数量逐届下降,最近两届基本上稳定在每年10件的规模,2013年也已经确定制定、修改10件地方性立法。目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模,亦与其他省、直辖市大体相当。例如,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008~2012)共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47件;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08~2012)共制定地方性法规54件;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08~2012)共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54件;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08~2012)共制定地方性法规48件,如图2所示。因此,目前在江苏省人大的立法工作中逐渐形成的立法规模,是比较合理的,既可以防止因立法负担过重所造成的立法粗枝大叶,也能够基本满足社会实践中提出的立法需求。
图1 近三届江苏省人大立法数量
图2 2008~2012年部分省级人大立法数量
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总体平稳的立法规模相比,享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在2012年中完成的立法数量与往年比则有所变化——除南京市基本保持平稳外,其他三地的立法数量均出现明显的下降。2012年,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修订地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