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
2012年,江苏省级人大以及较大市人大按照实现江苏“两个率先”的要求,坚持立法科学性与民主性原则,在生态、社会、行政管理、经济等领域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11件,审查和批准四个较大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17件。同时江苏地方立法坚持制定与修改相结合的原则,紧跟时代步伐,及时修改了大批过时的地方性法规。
一 2012年江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一)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2012年江苏地方立法在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全省在与生态直接和间接相关的领域制定了9件地方性法规,这批“绿色法规”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这批地方性法规是:《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和《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
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生态平衡,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该条例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管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该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将种群数量少、面临严重威胁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物种纳入名录;引进外来物种须进行风险评估;救助野生动物由专门部门负责,单位和个人救助须具备救护条件;野生动物栖息地建设项目须环评;确定猎捕种类、数量和年度猎捕限额制度;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等等。该条例无疑对提升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水环境是环境保护的重点内容,同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南京市人大制定了《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和《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从水污染控制、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与特殊水体保护、水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它强化了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了监管责任。规定了有效控制和减少水体污染的具体措施。如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明确要求制定南京市鼓励、限制、禁止的生产目录;设定排污总量和地方标准;污水入网集中处理;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加强危险品车辆和容器管理;等等。它首次提出探索建立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以规避当前环保执法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矛盾。这一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南京市饮水安全,促进“绿色都市”建设起到了法制保障作用。《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提出了水库保护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水库管理体制和机制,规定了解决水库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来源,建立健全了水库管理、保护和利用、水库风景区、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制度。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南京市人大制定了《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该条例对城市绿地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规定,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条例严格控制对城市中的树木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条例还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
除以上条例之外,江苏省人大以及较大市人大还根据各地方自然环境的差异,分别制定了《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