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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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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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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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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治理非法集资状况

    作者:刘远 孙丽 贾健 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012年江苏省的非法集资情况比较严重,江苏省政府及各级部门高度重视,采取重点整治高发领域、建立高利贷监控体系、创新融资模式、坚持能动司法等手段防范和治理非法集资行为,取得显著成效。今后要针对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原因,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采取立法跟进、建立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以来,非法集资不断肆虐,当前更是愈演愈烈。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其非法集资现象如何,非法集资治理状况又如何,本文试对此管窥一斑。

    一 2012年以前江苏省的非法集资治理情况

    一提及此,人们自然会想到1995年震惊全国的江苏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邓斌从1989年到1994年7月,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非法集资达32亿元,其集资之巨,涉案人员之多,造成危害之重,均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1995年11月,邓斌以投机倒把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五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罪名主要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以及集资诈骗罪(第192条)。有研究者在此范围内收集了1995年1月~2008年6月有网络报道可查的我国大陆311起非法集资案。上述数据的研究显示,非法集资案发数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从空间上看,非法集资案件整体上具有东部多、西部少,南方多、北方少的分布特点。从全国七大地区来看,案发数最多的是华东地区(85起,约占27.4%),最少的是华北地区(24起,约占7.7%)。从省域来看,在有非法集资案件报道的29个省份中,发案最少的为海南省(1起,约占0.3%),最多的为广东省(33起,约占10.6%),而江苏省18起,约占5.8%,仅次于广东、四川、辽宁、浙江,排第五位。从平均数来看,14年间各省份平均案发数为10起,案发数高于平均数的省份有12个,其中大大高于平均数(超过15起)的省份有6个,江苏是其中之一。[1]

    实际上,非法集资的实际案发数远比媒体报道的多。2006年以来,非法集资在全国范围内呈井喷之势。据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7月25日《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07〕34号)披露的数据,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1~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上升101.2%和482.3%。[2]公安部数据还显示,2008~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9月,全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3]“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间,江苏省公安经侦部门分别立集资诈骗案件26起、37起、91起,分别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1起、53起、99起,这两个罪种的立案数每年平均分别递增194%和145%。在上述案件中,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39名、78名、136名,打击处理人员数平均每年递增187%。”[4]而据江苏省高级法院2012年11月28日“全省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披露的数据,2010年~2012年10月,江苏全省法院审结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542起,生效判决人数635人,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案件434起,生效判决人数498人,审结集资诈骗罪一审案件108起,生效判决人数137人。[5]

    2012年以前江苏省的非法集资犯罪总体趋势、特征,可以从上述江苏省高院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信息获知。江苏高院指出,江苏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主要特点是:

    第一,发案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0年,全省法院受理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216起309人,2012年1~10月已经受理了233起352人。

    第二,案件涉及范围广,社会危害严重。从发案地域看,全省各地均有此类案件发生;从涉案金额看,非法集资的数额动辄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少数案件涉案金额数亿元;从受害人数看,一些案件涉及受害人数百名、数千名甚至数万名;从参与群体看,非法集资对象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其中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女性为主;从危害后果看,受害群众个体损失少则数千,多则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第三,非法集资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近年来发生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等行业渗透。

    第四,犯罪潜伏期长,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多,案件处理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