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
引言
当今世界竞争已全球化,知识产权正以它独有的魅力凸显着巨大的能量,各国都日益重视自身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并将其视为衡量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考量。2008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开局之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2009年江苏省政府迅速采取行动予以贯彻实施,结合省情以省政府1号文件发布了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经过5年的努力,今天的江苏不仅在经济上再创辉煌,更是以其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而翘楚全国。作为迄今我国唯一的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江苏知识产权事业获得了大发展,而这一切成绩的取得与江苏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营造出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治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本文的撰写是课题组依托江苏知识产权局、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平台,就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所作的考察和思考。
一 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近年来取得的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颁布实施后,江苏各级各地区的司法机关,充分认识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结合江苏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为提升江苏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依法履行职责,为地方创新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制定规范性文件,引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向。2008年以来,江苏各级司法机关制定出台一系列司法文件,将司法为地方经济服务创新发展落到实处:江苏省高院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自主创新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文件,南京、苏州、常州、扬州、镇江、盐城、连云港等中院也相继出台司法文件,南京中院出台《关于2014年第二届夏季青年奥运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无锡中院出台《为促进全市传感网发展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地方创新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江苏省高院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从权利审查、证据收集固定以及技术秘密鉴定等方面全面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统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尺度,淮安、无锡等中院也出台相关规定,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工作。2011年4月1日,江苏省检察院颁布施行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南京市检察院出台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推行知识产权一体化办案模式,构建诉前、诉中、事后、执行“四位一体”的民行检察监督格局,推广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向非公企业延伸预防服务等,并与南京海关、南京市工商局等12家行政执法单位,以及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法院等司法单位,共同会签了《关于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执法协作的意见》,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合力。2011年11月23日,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在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作了专项工作报告。这是江苏省人大首次专项审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全省法院依法履职,依法审理各类案件,江苏法院2003年只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097件,一审审结案件791件,到2011年已达到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6059件,审结案件5376件(见图1)。2003年全省公安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9件,到2011年达到2096件,涉案金额18亿元,破获1962件,挽回经济损失10.7亿元(见图2)。全省检察机关到2011年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请逮捕案件达到440件719人,批准逮捕达到315件466人;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审查起诉案件达到724件1564人,提起公诉达到335件